- 第 1 條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引導臺北內湖科技園區(以下簡稱本園區) 內科工業區核心產業順利發展,並將次核心產業納入有效管理,特訂定本辦 法。 本園區內建築物申請作次核心產業使用,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法規之規定。
- 第 2 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並由下列機關執行相關事務: 一 建設局:次核心產業項目之研議及認可公告。 二 都市發展局:本辦法之擬(修)訂、協調作業及催繳回饋金作業。 三 地政處:提供本辦法所稱公告土地現值區段地價及平均值。 四 商業管理處:受理次核心產業使用之申請業務及回饋金開立回饋金繳款 書作業。 五 工務局建築管理處:核算回饋金作業。 六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按年提供分期繳納案件之申請人房屋稅籍異動清冊 供都市發展局辦理分期回饋金催繳作業。 前項第一款之認可公告,應載明產業應依本辦法辦理回饋,如未依本辦法規 定辦理回饋者,不准作次核心產業使用。 有關收取回饋金之作業程序,由本府定之。
- 第 3 條本園區內建築物所有權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請核准其建築物作次核心產 業使用,應繳納回饋金,其回饋金額依下列公式計算:回饋金額=(1-V0÷ V1)×50%×R×ΣA×ΔFA/ΣFA×V0 V0:變更使用前價值,指變更基地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所適用之裡地區段地價 。 V1:變更使用後價值,指申請變更當年度於本園區對側內湖路一段及港墘路 一帶第三種住宅區公告土地現值裡地區段(範圍如附圖)地價平均值。 R :容積差距調整參數申請變更基地之法定容積率÷第三種住宅區之法定容 積率。 ΣA :基地總面積。 ΔFA:申請變更基地實際變更之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上登載之面積。但不包 括附屬建物之面積。 ΣFA: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
- 第 4 條前條回饋金之繳納方式,申請人得選擇以二十年不計利息平均分期或一次繳 納方式辦理。但新建建築物,不得申請分期繳納。
- 第 5 條回饋金採一次繳清方式辦理者,應於申辦營利事業登記證前繳清;採分期繳 納者,應填具分期繳納切結書,並繳清第一期回饋金後,始得核准次核心產 業之營利事業登記證。 商業管理處受理分期繳納之案件,應於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後通知建設局、 都市發展局、工務局建築管理處及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應於獲得通知後彙整造冊,於次年三月底前提供整理後申 請人房屋稅籍異動清冊,供都市發展局作為回饋金催繳作業之依據。
- 第 6 條申請人於分期繳費期間其所有建築物如停止作次核心產業,或改為符合規定 之產業,得向商業管理處申請變更營業項目及停止繳納回饋金,已繳納之回 饋金不予退回。 已申請停止分期繳納回饋金建築物之原址重新申請作次核心產業時,應重新 核算回饋金,原已繳納之回饋金得予扣抵。 建築物產權移轉變動時,新所有權人得繼續分期繳納。 前三項情形,執行機關應副知有關機關。
- 第 7 條申請人或新所有權人未依限繳納回饋金,經都市發展局催繳二次後仍不履行 時,得依行政執行法規定,移送強制執行,並移送商業管理處廢止其原核准 處分。
- 第 8 條依本辦法收取之回饋金,應納入臺北市都市更新基金;其支用依臺北市都市 更新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 第 9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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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2-4006
臺北市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使用許可回饋辦法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93 年 09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3年9月30日臺北市政府府勞三字第093212274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