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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11-302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12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臺北市政府府都建字第10635012600號令修正發布第4、5、7點條文;並自106年12月30日起生效
  • 四、本要點主管機關為本府,本府所屬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各權責機關),為管 理本市土資場及分類場,除按各機關職掌法令管理處分及依本市營建廢棄土管理要點第 三點規定劃分權責外,並界定權責如下。 (一)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建管處):負責召集會審專案小組(以下簡稱專 案小組)、土資場營運之一般管理事項、執行專案小組之決議及營運保證金之管 理事項。 (二)本府環境保護局:負責分類場內餘土以外之營運一般管理事項,及土資場、分類 場依環保相關法令規定之應辦事項。
  • 五、本府為審議土資場或分類場之設置許可、營運許可、營運保證金之動用、處分及延長或 終止使用等相關事宜,由本府相關單位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置委員十五人,召集人 一人由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處長兼任,其餘 委員十三人由本府工務局(委員一人)、都市發展局(二人)、環境保護局(一人)、 交通局(一人)、交通管制工程處(一人)、產業發展局(二人)、地政局(一人)、 建築管理工程處(一人)、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一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一人 )、工務局水利工程處(一人),遴派科長或正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之;並置執行秘書 一人、幹事三人至五人。 專案小組會審會議主席由召集人擔任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委 員因故無法出席者,得於會審前依審查表規定審查項目提供書面意見或委託代理出席; 會審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之。審查項 目如涉及特殊技術或知識或其他行政管轄,經專案小組認有必要者,得委託專業機關團 體或其他機關審查,其委託審查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專案小組幕僚作業由建管處指派相關人員兼辨。 專案小組兼職人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
  • 七、土資場或分類場之設置區位,除第八點不得設置地區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本要點設置屬臨時使用者,區位可不受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分區管制及 都市計畫細部計畫之規定。保護區、農業區申請「臨時性使用」之土資場或分類 場,期滿仍須回復為農業使用,涉及是否變更為非農業使用及稅賦部分,由本府 產業發展局及稅務機關逕依權責認定。 (二)臨時使用之土資場或分類場,除公共設施用地外,於其他使用分區設置者,其區 位應符合下列規定: 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但經交通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2.申請基地外緣與已開闢使用住宅區、公務機關、名勝古蹟、醫院、學校(含幼 稚園)、文教設施、社會福利設施之距離至少一百五十公尺以上。 3.申請基地如依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及相關規定須留設騎樓、無遮簷人行 道或退縮建築者,面臨道路部分應配合退縮三.六四公尺無遮簷人行道。 (三)公共設施用地,僅限於臨時使用,如屬公有公共設施用地,除須依公有地相關規 定辦理外,並應會請用地管理機關就公共設施保留地開闢計畫及經費預算狀況核 表意見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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