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檢驗場所配置如下: (一)檢驗場所:(二)檢驗線以直線為原則,如非直線者,其轉彎處至少需五公尺以上(以中心線量距 )且不列入總長度之核算。入、出口處為直角之小型車檢驗線轉彎處寬度(以檢 驗線之起、終點線與轉彎方向內側邊線之交點為中心測量)需四.五公尺以上。 另檢驗線須在合法建物內,不得佔用汽車修理業之「修車位」、「引擎拆裝及機 件加工廠房」,檢驗線如與修車位緊鄰時,應以金屬欄杆或水泥柱固定區隔。 (三)檢驗線、待檢停車位不得使用防火間隔、法定停車空間、騎樓地及公用綠地。汽 車待檢停車位最多可三排並列停車,但不得妨礙其他車輛之進出,檢驗車輛入、 出檢驗場所,除辦理檢驗作業之動線,應以順向前進不得倒車調整為原則外,其 餘動線得視情況倒車調整。 (四)檢驗線車道淨寬須達三.五公尺以上,餘寬度設置登檢室、簽證室或人行分隔島 等;檢驗線面積範圍內,除建物承載樑柱外,不得有與檢驗無關之其他建築設施 。 (五)檢驗儀器設施及功能,依據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彩色顯示器 配置汽車檢驗線至少三臺、機車檢驗線至少二臺,並使駕駛人能目視螢幕字體清 楚為原則。 (六)車輛檢驗須裝設「車輛檢驗數位管理及全程錄影系統」並具有可利用網際網路傳 輸數位檢驗資料影像及遠端監控錄影之功能。 (七)檢驗場所應配合設置本處委託汽車代檢統一識別標誌(LOGO)。 (八)已設立之汽車檢驗線內得增設機車檢驗;惟大型車檢驗線須總長 35m、小型車檢 驗線須總長 30m以上,汽、機車之檢驗儀器應有適當間隔,電腦系統、彩色顯示 器得共用。
項 目 檢驗線面積 檢驗動線最 低淨高 檢驗溝長寬 高 待檢停車位 面積 備 註 大型車 檢驗線 30m×5m以 上 4m以上 10m×0.65m ×1.4m以上 10m×3.5m ×5車位 檢驗線之前 端設登檢室 、後端設簽 證室各一間 。 小型車 檢驗線 25m ×5m以 上 2.9m以上 5m×0.65m ×1.4m以上 5m× 2.5m ×5車位 機器 腳踏車 檢驗線 15m×4m以上 2.5m以上 - 六、經核准籌設者,應於一年內將檢驗儀器、電腦設備、數據網路及遠端監控全程錄影籌設 完竣,並檢具下列文件及圖說向本處申請審查【籌設完竣審查申請書如附件三,籌設完 竣審查(會勘)表如附件四】: (一)第四點文件,惟已逾本處同意籌設之日起算三個月者,應請建管單位及消防單位 ,就申請基地面積內,有無違章建築及消防安全設備是否符合規定進行勘查,或 由申請者檢具三個月內,申請基地面積內無違章建築及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文 件。 (二)檢驗員名冊、國民身分證影本、汽車檢驗員檢定合格證照、交通部指定之技術單 位或公路監理機關實習二十四工作天以上證明或經歷證明影本,每條檢驗線二人 以上。 (三)技工名冊、國民身分證影本、汽車修護技工執照影本或乙級以上汽車修護技術士 證照影本,每條檢驗線一人以上。 (四)檢驗員或技工二人以上之環保單位訓練合格之汽車惰轉排氣儀器檢驗及排放控制 系統檢查人員合格證書影本。 (五)檢驗線電腦及儀器規劃書影本。 (六)儀器安裝位置及規格圖。 (七)儀器操作及功能說明書影本(含軟體功能說明、系統取值與判定計算說明及設備 維護聯繫單)。 (八)各項儀器設備廠牌型號規格表。 (九)軸重計、車輛排氣分析儀檢定合格證書、煞車試驗器、前輪側滑試驗器及濾紙反 射式煙度計查驗合格證明影本。 (十)車輛檢驗紀錄表及各種日、月報表。 (十一)照片(含檢驗場所進出動線及全景、檢驗設備、錄影設備、待檢停車位、檢驗 場所與儲油槽區、加油區卸油區區隔或修車位、引擎拆裝機件加工廠房等。 前項文件應加蓋公司大小章,影本並載明與正本相符字樣,汽車修理業者備乙式四份, 加油站者備乙式九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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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5-3009
臺北市監理處委託辦理汽車定期檢驗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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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9 年 08 月 31 日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99)北市交監字第09961360400號令修正發布第3、6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