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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9-4002
自治規則
民國 94 年 09 月 20 日
中華民國94年9月20日臺北市政府(94)府法三字第094206184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條;並自94年8月1日施行
  • 第 1 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公私立國民中 學及高級中等學校(含進修學校)(以下合稱各校)吸收運動成績優良學生 致力於專項運動,提升運動水準,培養優秀運動人才,特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本府,並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委 任本府教育局執行。
  • 第 3 條
    經主管機關核定設有體育班及重點發展單項運動之本巿公立國民中學,為吸 收優秀運動人才,得依本辦法辦理運動成績優良學生招生事宜,私立國民中 學應專案陳報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 經主管機關核定設有體育班及重點發展單項運動之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為吸收優秀運動人才,得依本辦法訂定招生甄試簡章,報主管機關核准後 辦理運動成績優良學生招生事宜。
  • 第 4 條
    國民小學畢業,設籍本市、日常生活表現總平均乙等以上,並於最近三年內 取得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向設有重點發展單項運動之國民中學申請,經學校 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分發: 一 團體競賽項目:曾獲得直轄市、縣(市)級比賽前四名,全國或臺灣區 比賽前八名。 二 個人競賽項目:曾獲得直轄市、縣(市)級比賽前六名,全國或臺灣區 比賽前八名。 三 經中央體育主管機關列為長期培訓選手,或經原畢業學校召開專案會議 推薦並由接受申請學校召開專案評估會議同意者。
  • 第 5 條
    國民中學畢業或國民中學附設國中補習學校結業學生,年齡未超過十七歲, 日常生活表現總平均乙等以上,並於最近三年內取得下列資格或成績之一者 ,得報名參加本巿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優秀運動人才招生甄試: 一 曾代表國家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世界運動會、亞洲運動會、東亞運動 會或世界青少年運動會。 二 曾代表國家參加國際單項運動組織主辦之國際、洲際運動錦標賽。 三 曾代表國家參加亞洲單項運動組織主辦之運動錦標賽。 四 曾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或亞洲單項運動組織主辦之各種國際青年、青少年 分級運動錦標賽,獲得最優級組前六名。 五 曾參加需經國際分區預賽產生代表隊,再參加之各種國際青年、青少年 分級運動錦標賽,獲得最優級組前六名。 六 曾參加未經國際分區預賽直接報名參加之各種國際運動競賽,其實際參 賽國家或地區在七個以上,獲得前三名。 七 曾獲得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團體或個人前八名或破大會紀錄。 八 曾獲得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團體或個人錦標前八名或破大會紀錄。 九 曾獲得教育部指定辦理之運動聯賽優勝,並取得保送資格。 十 曾獲得教育部指定全國單項運動協會主辦之升學輔導盃賽前六名,並取 得輔導升學甄審、甄試資格。 十一 曾獲得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辦之單項運動競賽前四名或 破大會紀錄。 十二 曾獲得本市體育會各單項委員會主辦各單項運動競賽前二名或破大會 紀錄。 十三 具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與前十二款相當之資格或成績。
  • 第 6 條
    各校單獨辦理招收運動成績優良學生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結束前,提送招生 簡章經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始得辦理招生;並應於每年七月底前檢送錄取考生 名冊及相關資料報主管機關核備。
  • 第 7 條
    各校辦理重點發展單項運動招收運動成績優良學生,以主管機關核定項目為 原則,各項運動項目招生人數以基本組隊人數範圍內為限,其名額以各校核 定招生名額百分之三為上限 (含教育部分發運動績優甄審、甄試全校名額) ,不占該校核定招生名額。 各校辦理招生時,有超過前項規定上限之必要者,應提報核准後,始得辦理 。其超過百分之三部分,如有特殊原因或主管機關政策考量無法內含於年度 核定招生名額,須以外加方式辦理者,應由辦理招生學校敘明理由,經核准 後,或由主管機關通知學校陳述意見後核定辦理。
  • 第 8 條
    本巿公私立國民中學招收運動成績優良學生應於每年七月一日起至七月十五 日止,檢附下列證明文件,提報主管機關核定: 一 成績證明:團體項目應檢附績優證明書及秩序冊;個人項目應檢附獎狀 影本或主辦單位所發之證明文件。 二 家長同意書。 三 招收學生名冊一式二份。
  • 第 9 條
    經主管機關核定設有體育班之本巿公私立國民中學,其學生之各項資格、成 績及甄試方式,由學校成立甄試小組,訂定甄試簡章函報主管機關核准後辦 理。 參加前項甄試之學生須設籍本市,由其家長向學校申請報名,不受學區或其 他招生考試限制。 經主管機關核定設有體育班之本巿公私立國民小學,準用前二項規定。
  • 第 10 條
    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甄試科目分為學科及術科,其規 定如下: 一 學科:國文、英文、數學測驗,其成績採行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 之成績。 二 術科:甄試科目運動專長測驗,由該校自行命題。 就學科考試合於標準者,依術科成績優劣順序錄取。
  • 第 11 條
    依本辦法入學之學生,在學期中如不願接受訓練及參加比賽者,其非依學區 就讀者,應由學校依規定輔導轉學。
  •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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