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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1-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08 月 20 日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臺北市政府府人一字第09605484100號函修正發布第3、5、7點條文;並自96年9月11日起生效
  •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指派本府秘書長以上人員兼任;委員十四人由本府主 計處處長、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財政局局長、產業發展局局長、勞工局局長、都市發 展局局長兼任,餘八名委員由市長遴聘學者專家及業界代表擔任。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之,任 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為配合審核個案之需要,得另邀相關學者專家、業界代表 或本府人員二至三人列席諮詢。
  • 五、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由本府產業發展局派員兼任,辦理本委員會幕 僚行政作業。
  • 七、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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