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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9-02-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9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101)北市原綜企字第101326787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凱達格蘭文化館非營利民間團體(NPO/NGO)空間使用管理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凱達格蘭文化館非營利民間團體(NPO/NGO)空間使用管理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供本市原住民非營利民間團體 辦公處所及加強凱達格蘭文化館(以下簡稱本館)之服務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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