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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9-03-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7 年 09 月 19 日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97)北市原教文字第09730668300號函修正全文6點
  • 一、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府原民會)為解決原住民生活問題,使其安 心就學順利完成學業,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 二、申請資格: 申請人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連續滿二年以上,就讀國內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 具原住民身分之在學學生,且其家庭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 本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百分之八十者,均得申請。但不含大專院校夜間部、 研究所及空中大學(專科)學生。 (二)非低收入戶,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單位之生活津貼補助者。 前項所稱「家庭收入」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一相關規定範圍計算;「全家人口」其範 圍之計算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及相關規定辦理;「工作能力」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 相關規定認定。
  • 三、申請者由本府原民會製發原住民社區服務卡,其服務時數達規定時數者,始發給生活津 貼(原住民學生社區服務規則,由本府原民會另訂之。)但第一次申請生活津貼者,不 在此限。
  • 四、申請原住民學生生活津貼程序如下: (一)本市原住民學生,合於本須知二之規定者,應檢附申請書(如附件一)、學生證 影本(須加蓋有註冊章)、全戶戶籍謄本(蓋有原住民戳記,但本府原民會已有 相關資料足以證明者除外)、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款簿封面影本、薪資或收入相 關證明文件,原住民學生社區服務卡及有關證明文件,逕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辦 理申請。 (二)區公所於收到申請表後,應即派員負責實地調查,並按表列資料查證初審後,報 本府原民會複核。 申請者應於每年 4月30日及10月31日前分別申請各學期原住民學生就學生活津貼補助。 符合規定者,由區公所造具請領清冊函報本會核辦。
  • 五、原住民學生生活津貼每學期補助金額如下: (一)公私立高中(職)每名新臺幣3,000元。 (二)公私立大專院校每名新臺幣6,000元。
  • 六、本須知所需經費,由本府原民會或相關局處編列預算支應,各項補助以年度預算編列金 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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