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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1-2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05 月 13 日
中華民國91年5月13日臺北市政府府人一字第09107626900號函修正發布第3、4點條文
  • 三、本委員會置總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置副總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置委員二十 五人,其中四人由本府民政局局長、衛生局局長、工務局局長、教育局局長兼任,其餘 委員由市長聘請相關學者、專家、團體、機構及社會人士代表擔任之。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但 其任期至原遺缺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四、本委員會置執行長一人,綜理本委員會會務;副執行長一人,置秘書五人,均由執行長 簽報總召集人指派人員兼任;幹事二人至五人,由本府教育局指派人員兼任之;專職幹 事二人至五人,由教育局聘僱,襄助執行長處理本委員會行政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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