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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10-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9 年 12 月 28 日
中華民國89年12月28日臺北市政府(89)府建三字第8910717600號公告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4點 (原名稱:畜犬登記及狂犬病預防注射申請須知;新名稱:臺北市動物狂犬病預防注射申請須知)
  • 一、說明: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及臺北市畜犬管理辦法之規定,本市轄區內所有畜養之 畜犬(貓),均應辦理狂犬病預防注射。 (一)實施對象:本市轄區內市民所飼養已屆狂犬病免疫適期及接種是項預防注射已逾 壹年之犬、貓等動物。 (二)狂犬病預防注射:畜犬(貓)所有人或管理人應攜帶畜犬(貓)至臺北市動物衛 生檢驗所或其委託之公民營動物醫院辦理。 (三)畜犬(貓)應定期施行狂犬病預防注射,並另核發識別牌:經完成狂犬病預防注 射後,實施單位應發給「臺北市政府動物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手冊」及當年之狂 犬病預防注射登記牌;如有損壞或遺失,應由所有人或管理人申請換發或補發。 (四)所有人或管理人住址變更或畜犬(貓)轉讓、死亡者,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 逕向臺北市動物衛生檢驗所辦理變更或犬籍註銷事宜。 (五)畜犬(貓)所有人或管理人每年應於登記證明手冊所載狂犬病預防注射有效期滿 前十日內攜帶畜犬(貓)及注射證明手冊,再接受預防注射。 (六)畜犬(貓)所有人或管理人違反前列規定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 五條及「臺北市畜犬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三項及第八條第二項處以新臺幣壹萬元 以上伍萬元以下之罰鍰。
  • 二、應備文件:
    名 稱 法令依據 發給機關 備 註
    畜主身分證或影本 ,動物狂犬病預防 注射申請書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第十三條及臺北市畜 犬管理辦法第四條、 第八條 臺北市動物衛生 驗所 由本所指定之獸醫人 員或由委託之執業獸 醫師填具
  • 三、申請手續: (一)所有人或管理人攜帶畜犬(貓)及身分證明文件到指定地點(包括本所獸醫服務 臺,指定協辦動物醫院或臨時特約服務工作站)辦理。 (二)填寫申請書乙份(由本所或協辦動物醫院代填免費服務)。 (三)由執業獸醫師(佐)實施畜犬(貓)生體檢查。 (四)凡未經辦理而施行初次狂犬病預防注射之犬(貓),所有人或管理人應攜帶身分 證明文件,按規定繳規費貳佰元後並發給本府動物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手冊及當 年度之注射登記牌。 (五)已辦理其預防注射已逾壹年之畜犬(貓),所有人或管理人應按時攜帶畜犬(貓 )及原發給本府動物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手冊,按規定繳費後,再接受預防注射 。 (六)換、補發狂犬病預防注射牌、證手續:需繳注射證明手冊費參拾元或注射登記犬 牌費貳拾元,由執業獸醫師(佐)審驗文件符合後即可換、補新牌、證。
  • 四、動物狂犬病預防注射作業流程圖 (請參考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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