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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10-3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8 年 09 月 29 日
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臺北市政府府產業農字第09871059200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 五、認養作業程序 (一)申請人應攜帶本人身分證明文件,依認養作業程序填具「臺北市動物認養申請書 」(附件3)。申請人需註明認養動物飼養地址及型態(大樓、公寓、平房等) 空間大小、該址現有動物隻數。 (二)本所承辦人員應就申請人資格及妥善照顧犬貓之能力加以查核,必要時,得親自 或由動物保護檢查員實地勘察並核對身分證明文件及照顧動物能力與財力狀況。 (三)為鼓勵認養犬隻,於本所舉辦之免費認養活動中,認養犬貓之申請人得免繳交狂 犬病預防注射費用200元、晶片註記費用新台幣300元,寵物登記費絕育者免費, 未絕育者100元。 (四)待認養動物條件為無身分標識或經飼主不擬續養或經本所通知逾7 日飼主未認領 者,且經獸醫師目視檢查無可見之疾患,其行為經評估適於認養者。 (五)多人認養同一動物時,認養順序依申請先後決定之;如同時申請,依犬貓認養抽 籤作業流程(附件4)進行。 (六)待認養動物經拍照附案備查、執行晶片植入、狂犬病預防注射、寵物登記、繳交 所需費用後,始完成認養手續,且於待認養動物交付認養人時,由認養人取得其 所有權並依法善盡飼主責任。但經本所獸醫師判定動物健康狀況不適合實施狂犬 病預防注射者,認養人應依本所指定期限完成及回報預防注射事項,認養人逾期 未辦理時,應予追蹤確認。 (七)認養人認養動物自領出日起1 個月內若有任何原因無法續養,得將動物交還本所 ,填寫臺北市不擬續養動物申請切結書(附件5 )放棄動物之所有權,並繳回寵 物登記證及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辦理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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