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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2-02-3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5 年 04 月 10 日
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臺北市政府(95)府民一字第095781078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5點 (原名稱:臺北市里鄰長(里辦公處)出具證明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里長出具證明作業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為增進便民服務效能,規範里長核發各項證明書作業程序,以加強法制化, 並維護人民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 二、里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里長申請核發證明書: (一)患重大疾病或確實不能行走無法親自辦理印鑑登記證明書。 (二)患重大疾病或確實不能行走無法親自申請補發身分證證明書。 (三)學生獎助學金(清寒)證明書。 (四)無門牌違建戶居住事實證明書。 (五)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無力繳納保險費但需住院、急診或重症、急症門診醫療者清寒 證明書。 (六)無謀生能力證明書。 (七)臺北市籌組職業工會發起人工作證明書。
  • 三、里長核發證明書格式中,宜載明其法令依據(如附表一)並應載明本要點所定准予發給 證明書之要件。
  • 四、申請核發第二點規定之證明書者,應由申請人檢具相關文件向里長提出申請,由里長依 下列作業程序辦理: (一)患重大疾病或確實不能行走無法親自辦理印鑑登記證明書:經現場訪查結果,申 請人確實罹患重大疾病或確實不能行走,且意識清醒(有意思表達能力)而無法 親自申請時,核發證明書(格式如附表二);申請人仍可親自辦理申請或已無意 思能力(意識不清或心神喪失)時,不予核發。 (二)患重大疾病或確實不能行走無法親自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證明書:經現場訪查結 果,申請人確實罹患重大疾病或確實不能行走,且意識清醒(有意思表達能力) 而無法親自申請時,核發證明書(格式如附表三);申請人仍可親自辦理申請或 已無意思能力(意識不清或心神喪失)時,不予核發。 (三)學生獎助學金(清寒)證明書:經現場訪查結果,其家庭經濟狀況並非富裕,並 經申請人提出所得及財產證明資料,屬清寒者,核發證明書(格式如附表四)。 (四)無門牌違建戶居住事實證明書:經現場訪查結果,有鄰居證明或有水電費收據等 其他物證資料,足以證明有居住事實者,核發證明書(格式如附表五)。 (五)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無力繳納保險費但需住院、急診或重症、急症門診醫療者清寒 證明書:經現場訪查結果,確為生活清苦,家境清寒,無力繳納全民健康保險保 險費者,核發證明書(格式如附表六)。 (六)無謀生能力證明書:經現場訪查結果,顯無謀生能力者,核發證明書(格式如附 表七)。 (七)臺北市籌組職業工會發起人工作證明書:經現場訪查結果,如備有生財機具等物 證資料或鄰居證明,足認申請人為確屬實際從事本業無一定雇主之勞工,核發證 明書。(格式如附表八)。
  • 五、申請里長核發第二點所定以外之證明書者,里長依需用機關授權依據,經查證屬實者, 核發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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