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本府申訴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市長指定本府法規委員會之人員派兼之,承主任委員之 命,處理日常事務。另置工作人員六名,由本府法規委員會聘(派)具法律專長之人員 擔任。 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十七、本府申訴會執行業務所需經費,由本府法規委員會編列預算支應。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7-01-2004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一字第09630846100號函修正發布第10、17點條文;並自97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