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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7-01-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02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臺北市政府(107)府授人管字第10730199900號函修正第2~5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二、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五人,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各一人,由市長指派本府高級人 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具有法律、工程、或其他與政府採購相關領域之專門知識 或技術之公正人士遴選,陳請市長聘派之。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 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任期中連續三次未能出席委員會議者,視為辭職。 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且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以 不低於全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 三、委員之專長領域屬性分為法律類、工程類及其他具有與政府採購相關領域之專門知識或 技術等三類,各專長領域委員之人數應力求均衡。 委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實任法官、檢察官者;曾執行律師業務五年以上者;曾任各級行政機關擔任 法制工作十年以上者。 (二)曾執行建築師、土木工程技師、環境工程技師、機械工程技師、冷凍空調工程技 師、電機工程技師、電子工程技師、資訊技師、化學工程技師、紡織工程技師、 交通工程技師或其他專門職業人員業務五年以上者。 (三)具有與政府採購相關領域之專門知識或技術,並在該領域服務滿五年以上者。 (四)曾任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專校院副教授以上職務三年以上者。
  • 四、為辦理委員之遴選,應召開遴選會議。相關遴選資訊應公告於本會網站。 遴選會議參與之成員及有關人員,對會議情形應嚴守秘密。 遴選會議成員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 五、相關遴選作業,依臺北市政府府級任務編組委員遴選作業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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