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本委員會置執行長一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各項事務;並得依需要設工作小組。委員 會執行長及工作小組召集人,由本府衛生局局長兼任,工作小組並設執行秘書一人,由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院長兼任,工作小組其他成員,由委員會各局處指派科長(組長)級 以上兼任,任期二年;本委員會及工作小組幕僚作業,由本府衛生局及臺北市立聯合醫 院擔任。
- 八、本會委員及工作小組所需經費,由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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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1-2002
臺北市愛滋病防治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07 月 09 日
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一字第09730591500號函修正發布第5、8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