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臺北市建築管理處(以下簡稱建管處)處長兼任並為當然委員 ,另置委員十六人,由左列人員組成。 (一)學者專家代表三人(至少應包括復建醫學及定向行動紃練專家各一人)。 (二)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四人。 (三)建築師公會代表二人。 (四)土木及結構技師公會代表各一人。 (五)本府社會局相關業務主管一人。 (六)本府都市發展局相關業務主管一人。 (七)建管處會計及相關業務主管一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職務異動者,並應隨時改聘(派) 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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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1-2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09 月 04 日
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臺北市政府府人一字第09630712700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