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暫行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產業局),執行機關為臺北市市場 處(以下簡稱市場處)。
- 十四、地下街店舖應按配租位置、面積及營業業種營業,非經商店自理組織同意,並由商店 自理組織報產業局核准後,不得變更原配置之業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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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7-3007
臺北市台北地下街出租管理暫行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7 年 09 月 08 日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臺北市政府府產業市字第09730948300號函修正發布第2、14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