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展售場地應出租與玉類有關之社團法人(以下簡稱承租人)管理,租賃契約草案由市場 處擬訂之,其租約內容應載明本要點為契約之一部份。 現於第三點第一款展售場地內之展售業者,應於本要點函頒後二年內成立社團法人,以 辦理相關展售場地管理事宜;未成立前得暫由原自理組織管理。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8-3007
臺北市建國假日玉市輔導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0 年 05 月 01 日
中華民國90年5月1日臺北市政府九十府建市字第9004542100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