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歷經多手承購,現所有人持有未經公證、認證或監證之歷次移轉契約書、賣方印鑑證明 及戶籍謄本,並經發展局審核後核發移轉同意書者,得由現所有人檢附歷次移轉等證明 文件逕向轄區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各手契稅,再向地政事務所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 登記。前項持有戶籍謄本為除戶資料,且查無賣方現戶戶籍謄本者,現所有人應出具同 意書(格式一),配合發展局辦理預告登記。 依前項規定辦理預告登記已持續滿十年(或現所有人與其被繼承人併計預告登記已持續 滿十年)者,得由現所有人簽立切結書(格式二)切結取得所有權期間均無產權紛爭情 事,向發展局申請核發預告登記塗銷同意函,由現所有人俾憑向地政事務所辦理塗銷預 告登記。
- 七、歷經多手承購,現所有人持有歷次移轉契約書有中斷無法銜接之情形,得以發展局向稅 捐稽徵機關查詢稅籍資料之納稅義務人為審核基準,由現所有人簽立切結書(格式三) ,並由發展局就其後移轉情形依第三點、第四點規定辦理審核後核發移轉同意書,由現 所有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逕向轄區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各手契稅,再向地政事務所辦 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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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7-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臺北市政府(109)府都企字第10931169492號令修正發布第4、7點條文;並自發布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