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依行政罰法之規定,及循適 當原則予以有效之裁處,建立執法之公平性,減少爭議及訴願之行政成本,提升公信力 ,特訂定本基準。
- 二、有關行政罰法部分: (一)參考法務部94年10月20日法律字第0940700630號函所訂定之「行政處罰標準化作 業流程」內容辦理。 (二)行政罰法規定有關裁罰增減參考簡表:
項 次 減免或 增減 內 容 條 文 備 註 1 不 予 處 罰 部 分 1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 者,不予處罰。 第 7條 第 1項 2 2 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第 9條 第 1項 3 3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 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 力者,不予處罰。 第 9條 第 3項 4 4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 人權利之行為,不予處罰。 第12條 本文 5 5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 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 予處罰。 第13條 本文 6 得 免 部 分 1 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 其情節,得免除其處罰。 第 8條 ◎本府勞工局主管法規中未有法定最高額 3,000 元以下罰鍰處罰之規定,故不得援引 第19條規定,遽予免罰。 第19條 7 2 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其處罰。 第12條 但書 8 3 避難行為過當者,得免除其處罰。 第13條 但書 9 得 減 輕 部 分 1 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 其情節,得減輕其處罰。 第 8條 裁處之罰鍰不 得逾法定罰鍰 最高額之三分 之一,亦不得 低於法定罰鍰 最低額之三分 之一。 10 2 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其處罰。 第12條 但書 11 3 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其處罰。 第13條 但書 12 4 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第 9條 第 2項 裁處之罰鍰不 得逾法定罰鍰 最高額之二分 之一,亦不得 低於法定罰鍰 最低額之二分 之。 13 5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 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 輕處罰。 第 9條 第 4項 14 6 裁處時應審酌 (1)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 受責難程度、 (2)所生影響及 (3)因違反行 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 (4)並得考量受處 罰者之資力等因素,酌量減輕。 第18條 第 1項 15 得 增 加 部 分 1 同上,酌量加重。 第18條 第 1項 仍應在法定最 高額之裁處範 圍內 16 2 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 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 高額之限制。 第18條 第 2項 17 3 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 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 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 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 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 不得逾新臺幣(以下同) 100萬元。但其所 得之利益逾 100萬元者,得於其所得利益之 範圍內裁處之。 第15條 第 1項 、第 3 項 18 4 私法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因執行 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 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私法人之 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如對該行政法上 義務之違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盡其防 止義務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 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不得逾 100萬 元。但其所得之利益逾 100萬元者,得於其 所得利益之範圍內裁處之。 第15條 第 2項 、第 3 項 19 5 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或法人 以外之其他私法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 ,準用之。 第16條 20 6 為他人利益而實施行為,致使他人違反行政 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因其行為受 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其所受財 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酌予追繳。 第20條 第 1項 21 7 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他人因 該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 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酌予追繳。 第20條 第 2項 - 三、本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項 次 違 反 事 件 法條依據 (勞動基 準法) 法定罰鍰額度 (新臺幣:元 ) 統一裁罰基準 (新臺幣:元) 1 雇主未依規定置備 勞工名卡者。 (第 7條) 第 7條、 第79條第 1項第1款 。 處 6,000元以 上, 6萬元以 下罰鍰 一、逕以處分,無限期改善。 (一)第1次:6,000元。 (二)第2次:3萬元。 (三)第3次以上(含第3次) :6萬元。 二、另應考量本裁罰基準第二 點有關行政罰法相關規定 部分。 2 勞工係從事有繼續 性、不定期之工作 ,雇主仍為定期契 約者。 (第9條第1項) 第 9條第 1 項、第 79條第 1 項第 1款 。 處 6,000元以 上, 6萬元以 下罰鍰 一、逕以處分,無限期改善。 (一)第1次:6,000元。 (二)第2次:3萬元。 (三)第3次以上(含第3次) :6萬元。 二、另應考量本裁罰基準第二 點有關行政罰法相關規定 部分。 3 雇主依第11條或第 13條但書規定終止 勞動契約,未依法 定期間預告且未給 付預告期間工資者 。 (第16條) 第16條、 第79條第 1項第1款 。 處 6,000元以 上, 6萬元以 下罰鍰 一、逕以處分,無限期改善。 (一)第1次:6,000元。 (二)第2次:3萬元。 (三)第3次以上(含第3次) :6萬元。 二、另應考量本裁罰基準第二 點有關行政罰法相關規定 部分。 4 勞動契約終止時經 勞工請求,雇主仍 拒絕發給其服務證 明書者。 (第19條) 第19條、 第79條第 1項第1款 。 處 6,000元以 上, 6萬元以 下罰鍰 一、逕以處分,無限期改善。 (一)第1次:6,000元。 (二)第2次:3萬元。 (三)第3次以上(含第3次) :6萬元。 二、另應考量本裁罰基準第二 點有關行政罰法相關規定 部分。 5 雇主使勞工工資低 於基本工資者。 (第21條第1項) 第21條第 1 項、第 79條第 1 項第 1款 。 處 6,000元以 上, 6萬元以 下罰鍰 一、逕以處分,無限期改善。 (一)第1次:6,000元。 (二)第2次:3萬元。 (三)第3次以上(含第3次) :6萬元。 二、另應考量本裁罰基準第二 點有關行政罰法相關規定 部分。 6 工資之給付,未以 法定通用貨幣為之 者。 (第22條第1項) 工資未全額直接給 付勞工者。 (第22條第2項) 第22條、 第79條第 1項第1款 。 處 6,000元以 上, 6萬元以 下罰鍰 一、逕以處分,無限期改善。 二、第1項: (一)第1次:6,000元。 (二)第2次:3萬元。 (三)第3次以上(含第3次) :6萬元 二、第2項: 於 6,000元至 6萬元裁罰 範圍內,依未全額給付之 工資範圍,逕予處罰;未 達 6,000元,以 6,000元 處分之; 6萬元以上,以 6 萬元處分之。 三、另應考量本裁罰基準第二 點有關行政罰法相關規定 部分。 7 工資之給付,雇主 未依約定或法定期 間,定期給付。 (第23條第1項) 雇主未置備勞工工 資清冊,記入工資 計算項目、總額、 發放金額等,並保 存 5年者。 (第23條第2項) 第23條、 第79條第 1項第1款 。 處 6,000元以 上, 6萬元以 下罰鍰 一、逕以處分,無限期改善。 二、第1項: 於 6,000元至 6萬元裁罰 範圍內,依未全額給付之 工資範圍,逕予處罰;未 達 6,000元,以 6,000元 處分之; 6萬元以上,以 6 萬元處分之。 三、第2項 (一)第1次:6,000元。 (二)第2次:3萬元。 (三)第3次以上(含第3次) :6萬元。 四、另應考量本裁罰基準第二 點有關行政罰法相關規定 部分。 8 延長勞工工作時間 ,雇主未依法給付 其延長工作時間之 工資者。 (第24條) 第24條、 第79條第 1項第1款 。 處 6,000元以 上, 6萬元以 下罰鍰 一、逕以處分,無限期改善。 二、於 6,000元至 6萬元裁罰 範圍內,依未確實給付之 延長工時工資範圍,逕予 處罰;未達 6,000元,以 6,000 元處分之; 6萬元 以上,以 6萬元處分之。 三、另應考量本裁罰基準第二 點有關行政罰法相關規定 部分。 9 對工作相同、效率 相同之勞工,雇主 未給付同等之工資 者。 (第25條) 第25條、 第79條第 1項第1款 。 處 6,000元以 上, 6萬元以 下罰鍰 一、逕以處分,無限期改善。 (一)第1次:6,000元。 (二)第2次:3萬元。 (三)第3次以上(含第3次) :6萬元。 二、另應考量本裁罰基準第二 點有關行政罰法相關規定 部分。 10 雇主違反主管機關 限期給付工資之命 令者。 (第27條) 第27條、 第79條第 1項第2款 。 處 6,000元以 上, 6萬元以 下罰鍰 一、逕以處分,無限期改善。 二、於 6,000元至 6萬元裁罰 範圍內,依未確實給付之 工資範圍,逕予處罰;未 達6,000元,以6,000元處 分之;6萬元以上,以6萬 元處分之。 三、另應考量本裁罰基準第二 點有關行政罰法相關規定 部分。 11 雇主未按月繳納積 欠工資墊償基金者 。 (第28條第2項) 第28條第 2 項、第 79條第 1 項第 1款 。 處 6,000元以 上, 6萬元以 下罰鍰 一、逕以處分,無限期改善。 (一)第1次:6,000元。 (二)第2次:3萬元。 (三)第3次以上(含第3次) :6萬元。 二、另應考量本裁罰基準第二 點有關行政罰法相關規定 部分。 12 雇主使勞工每日正 常工作時間超過 8 小時,每 2週工作 總時數超過84小時 者。 (第30條第1項) 第 1項正常工作時 間,雇主未經工會 同意,無工會者未 經勞資會議同意, 逕自分配 2週內 2 日之正常工作時間 於其他工作日;或 雖經工會或勞資會 議同意,分配於其 他工作日之時數, 每日超過 2小時、 每週超過48小時者 。 (第30條第2項) 第 1項正常工作時 間,雇主未經工會 同意,無工會者未 經勞資會議同意, 逕將 8週內正常工 作時間加以分配; 或雖經工會或勞資 會議同意,將 8週 內正常工作時間加 以分配,但每日正 常工作時間超過 8 小時,或每週工作 總時數超過48小時 者。 (第30條第3項) 雇主未置備勞工簽 到簿或出勤卡,逐 日記載勞工出勤情 形者,並依法保存 1年者。 (第30條第5項) 第30條、 第79條第 1項第1款 。 處 6,000元以 上, 6萬元以 下罰鍰 一、逕以處分,無限期改善。 (一)第1次:6,000元。 (二)第2次:3萬元。 (三)第3次以上(含第3次) :6萬元。 二、另應考量本裁罰基準第二 點有關行政罰法相關規定 部分。 13 雇主使勞工延長工 作時間,未經工會 同意,無工會者未 經勞資會議同意。 (第32條第1項) 前項延長勞工工作 時間,雇主使勞工 1 日超過12小時, 1 月超過46小時。 (第32條第2項) 因天災、事變或突 發事故延長勞工工 作時間,雇主未於 24小時內通知工會 ,或無工會者未報 請當地主管機關備 查,或未於事後補 給勞工適當休息。 (第32條第3項) 雇主使非監視為主 工作之坑內勞工 長工時。 (第32條第4項) 第32條、 第79條第 1項第1款 。 處 6,000元以 上, 6萬元以 下罰鍰 一、逕以處分,無限期改善。 (一)第1次:6,000元。 (二)第2次:3萬元。 (三)第3次以上(含第3次) :6萬元。 二、另應考量本裁罰基準第二 點有關行政罰法相關規定 部分。 14 第 3條所列事業, 除製造業及礦業外 ,雇主未遵守主管 機關命令調整正常 工作時間及延長工 作時間者。 (第33條) 第33條、 第79條第 1項第2款 。 處 6,000元以 上, 6萬元以 下罰鍰 一、逕以處分,無限期改善。 (一)第1次:6,000元。 (二)第2次:3萬元。 (三)第3次以上(含第3次) :6萬元。 二、另應考量本裁罰基準第二 點有關行政罰法相關規定 部分。 15 雇主未經勞工同意 ,使勞工工作採畫 夜輪班制,對其工 作班次,未每週至 少更換一次。 (第34條第1項) 前項更換班次時, 雇主未給予輪班勞 工適當之休息時間 者。 (第34條第2項) 第34條、 第79條第 1項第1款 。 處 6,000元以 上, 6萬元以 下罰鍰 一、逕以處分,無限期改善。 (一)第1次:6,000元。 (二)第2次:3萬元。 (三)第3次以上(含第3次) :6萬元。 二、另應考量本裁罰基準第二 點有關行政罰法相關規定 部分。 16 雇主使勞工繼續工 作 4小時未給與至 少30分鐘之休息者 。 (第35條) 第35條、 第79條第 1項第1款 。 處 6,000元以 上, 6萬元以 下罰鍰 一、逕以處分,無限期改善。 (一)第1次:6,000元。 (二)第2次:3萬元。 (三)第3次以上(含第3次) :6萬元。 二、另應考量本裁罰基準第二 點有關行政罰法相關規定 部分。 17 雇主使勞工每 7日 中有 1日之休息, 作為例假者。 (第36條) 第36條、 第79條第 1項第1款 。 處 6,000元以 上, 6萬元以 下罰鍰 一、逕以處分,無限期改善。 (一)第1次:6,000元。 (二)第2次:3萬元。 (三)第3次以上(含第3次) :6萬元。 二、另應考量本裁罰基準第二 點有關行政罰法相關規定 部分。 18 紀念日、勞動節日 及其他由中央主管 機關規定放假之日 ,雇主未給予休假 者。 (第37條) 第37條、 第79條第 1項第1款 。 處 6,000元以 上, 6萬元以 下罰鍰 一、逕以處分,無限期改善。 (一)第1次:6,000元。 (二)第2次:3萬元。 (三)第3次以上(含第3次) :6萬元。 二、另應考量本裁罰基準第二 點有關行政罰法相關規定 部分。 19 對繼續工作滿一定 期間之勞工,雇主 未給休法定之特別 休假者。 (第38條) 第38條、 第79條第 1項第1款 。 處 6,000元以 上, 6萬元以 下罰鍰 一、逕以處分,無限期改善。 (一)第1次:6,000元。 (二)第2次:3萬元。 (三)第3次以上(含第3次) :6萬元。 二、另應考量本裁罰基準第二 點有關行政罰法相關規定 部分。 20 雇主未給付勞工例 假日、休假日及特 別休假日之工資者 ;及使勞工同意於 上述休假日工作, 而未加倍發給工資 。 (第39條) 第39條、 第79條第 1項第1款 。 處 6,000元以 上, 6萬元以 下罰鍰 一、逕以處分,無限期改善。 二、於 6,000元至 6萬元裁罰 範圍內,依未確實給付之 工資及加倍等範圍,逕予 處罰;未達 6,000元,以 6,000 元處分之; 6萬元 以上,以 6萬元處分之。 三、另應考量本裁罰基準第二 點有關行政罰法相關規定 部分。 21 雇主因天災、事變 、突發事件停止勞 工第36條至第38條 之休假,工資未加 倍發給,或事後未 補假休息。 (第40條第1項) 前項停止勞工休假 之延長工時,雇主 未於事後24小時內 報請當地主管機關 核備者。 (第40條第2項) 第40條、 第79條第 1項第1款 。 處 6,000元以 上, 6萬元以 下罰鍰 一、逕以處分,無限期改善。 二、第1項 於 6,000元至 6萬元裁罰 範圍內,依未確實給付之 工資及延長工時工資等範 圍,逕予處罰;未達6,00 0 元,以 6,000元處分之 6萬元以上,6萬元處分之 。 三、第2項 (一)第1次:6,000元。 (二)第2次:3萬元。 (三)第3次以上(含第3次) :6萬元。 四、另應考量本裁罰基準第二 點有關行政罰法相關規定 部分。 22 對主管機關停止公 用事業勞工之特別 休假,其假期內之 工資,雇主未加倍 發給。 (第41條) 第41條、 第79條第 1項第1款 。 處 6,000元以 上, 6萬元以 下罰鍰 一、於 6,000元至 6萬元裁罰 範圍內,依未確實給付之 工資及延長工時工資等範 圍,逕予處罰;未達6,00 0 元,以 6,000元處分之 6萬元以上,6萬元處分之 。 二、另應考量本裁罰基準第二 點有關行政罰法相關規定 部分。 23 雇主未核給勞工婚 假、喪假、公傷、 病假或事假等應給 之假期或假期內應 給付之工資者。 (第43條) 第43條、 第79條第 1項第3款 。 處 6,000元以 上, 6萬元以 下罰鍰 一、於 6,000元至 6萬元裁罰 範圍內,依未確實給付之 假期工資範圍,逕予處罰 ;未達6,000元,以 6,00 0 元處分之 6萬元以上, 以 6萬元處分之。 二、另應考量本裁罰基準第二 點有關行政罰法相關規定 部分。 24 雇主僱用未滿16歲 之人受僱從事工作 ,未置備其法定代 理人同意書及年齡 證明文件者。 (第46絛) 第46條、 第79條第 1項第1款 。 處 6,000元以 上, 6萬元以 下罰鍰 一、逕以處分,無限期改善。 (一)第1次:6,000元。 (二)第2次:3萬元。 (三)第3次以上(含第3次) :6萬元。 二、另應考量本裁罰基準第二 點有關行政罰法相關規定 部分。 25 雇主未經工會同意 ,無工會者未經勞 資會議同意,或未 提供必要之安全衛 生設施,或無大眾 運輸工具時,提供 交通工具與女工宿 舍等,而使女工於 午後10時至翌晨 6 時之時間工作。 (第49條第1項) 第49條第 1 項、第 79條第 1 項第 1款 。 處 6,000元以 上, 6萬元以 下罰鍰 一、逕以處分,無限期改善。 (一)第1次:6,000元。 (二)第2次:3萬元。 (三)第3次以上(含第3次) :6萬元。 二、另應考量本裁罰基準第二 點有關行政罰法相關規定 部分。 26 雇主使任娠或哺乳 期間之女工,於午 後10時至翌晨 6時 之時間內工作。 (第49條第5項) 第49條第 5 項、第 79條第 2 項。 處 1萬元以上 , 5萬元以下 罰鍰。 一、逕以處分,無限期改善。 (一)第1次:1萬元。 (二)第2次:3萬元。 (三)第3次以上(含第3次) :5萬元。 二、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 得連續處罰。 三、另應考量本裁罰基準第二 點有關行政罰法相關規定 部分。 27 雇主未按月提撥勞 工退休準備金專戶 存儲,或將該專戶 作為讓與、扣押、 抵銷或擔保。 (第56條第1項) 第56條第 1 項、第 79條第 1 項第 1款 。 處 6,000元以 上, 6萬元以 下罰鍰 本條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裁罰 基準。 28 勞工遭遭遇職業災 害或職業病,雇主 未補償其必需之醫 療費用。 (第59條第 1項第 1 款) 前項勞工於醫療期 間(公傷病假期間 ),未按其原領工 資數額補償,或醫 療期間屆滿 2年, 勞工喪失原有工作 能力,且不何第 3 款之殘廢補償,雇 主未一次給付40個 月平均工資之工資 補償責任。 (第59條第 1項第 2 款) 前項勞工經治療終 止並審定殘廢者, 雇主未按其平均工 資依勞保條例規定 一次給與殘廢補償 。 (勞基法第59條第 1 項第 3款) 前項勞工因職業災 害或職業病死亡, 雇主未給與 5個月 平均工資之喪葬費 ,及一次給與其遺 屬40個月平均工資 之死亡補償。 (第59條第 1項第 4 款) 第59條、 第79條第 1項第1款 。 處 6,000元以 上, 6萬元以 下罰鍰 一、於6,000元至6萬元裁罰範 圍內,依未確實給付之醫 療費用,或原領工資,或 工資補償責任,或殘廢補 償,或喪葬費,或死亡補 償等範圍,逕予處罰;未 達6,000元,以6,000元處 分之;6萬元以上,6萬元 處分之。 二、另應考量本裁罰基準第二 點有關行政罰法相關規定 部分。 29 雇主招收技術生, 未簽訂書面訓練契 約一式三份,並送 當地主管機關備案 。 (第65條第1項) 第65條第 1 項、第 79條第 1 項第 1款 。 處 6,000元以 上, 6萬元以 下罰鍰 一、逕以處分,無限期改善。 (一)第1次:6,000元。 (二)第2次:3萬元。 (三)第3次以上(含第3次) :6萬元。 二、另應考量本裁罰基準第二 點有關行政罰法相關規定 部分。 30 雇主向技術生收取 有關訓練費用者。 (第66絛) 第66條、 第79條第 1項第1款 。 處 6,000元以 上, 6萬元以 下罰鍰 一、於6,000元至6萬元裁罰範 圍內,依其向勞工收受訓 練費用範圍,逕予處罰; 未達6,000元,以6,000元 處分之6萬元以上,以6萬 元處分之。 二、另應考量本裁罰基準第二 點有關行政罰法相關規定 部分。 31 使技術生與同等工 作之勞工未享受同 等之待遇者;或雇 主於技術生契約中 明定留用期間超過 其訓練期間。 (第67條) 第67條、 第79條第 1項第1款 。 處 6,000元以 上, 6萬元以 下罰鍰 一、逕以處分,無限期改善。 (一)第1次:6,000元。 (二)第2次:3萬元。 (三)第3次以上(含第3次) :6萬元。 二、另應考量本裁罰基準第二 點有關行政罰法相關規定 部分。 32 技術生人數超過勞 工人數四分之一者 。 (第68條) 第68條、 第79條第 1項第1款 。 處 6,000元以 上, 6萬元以 下罰鍰 一、逕以處分,無限期改善。 (一)第1次:6,000元。 (二)第2次:3萬元。 (三)第3次以上(含第3次) :6萬元。 二、另應考量本裁罰基準第二 點有關行政罰法相關規定 部分。 33 雇主未依規定訂立 工作規則報請當地 主管機關核備後並 公開揭示者。 (第70條) 第70條、 第79條第 1項第1款 。 處 6,000元以 上, 6萬元以 下罰鍰 一、逕以處分,無限期改善。 (一)第1次:6,000元。 (二)第2次:3萬元。 (三)第3次以上(含第3次) :6萬元。 二、另應考量本裁罰基準第二 點有關行政罰法相關規定 部分。 34 雇主因勞工申訴而 予解僱、調職或其 他不利之處分者。 (第74條第2項) 第74條第 2 項第79 條第 1項 第 1款。 處 6,000元以 上, 6萬元以 下罰鍰 一、逕以處分,無限期改善。 (一)第1次:6,000元。 (二)第2次:3萬元。 (三)第3次以上(含第3次) :6萬元。 二、另應考量本裁罰基準第二 點有關行政罰法相關規定 部分。 35 拒絕、規避或阻撓 勞動檢查員依法執 行職務者。 (第80條) 第80條 處 3萬元以上 15萬元以下罰 鍰。 一、逕以處分,無限期改善。 (一)第1次:3萬元。 (二)第2次:9萬元。 (三)第3次以上(含第3次) :15萬元。 二、另應考量本裁罰基準第二 點有關行政罰法相關規定 部分,及勞動檢查法之裁 罰基準。 - 四、依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裁處時,應審酌:(1)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2 ) 所生影響,(3)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4)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等因素 ,酌量減輕。但應敘明加重或減輕之理由。
- 五、本基準自95年2月5日起實施。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9-03-3001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5 年 05 月 10 日
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臺北市政府(95)府勞二字第095329019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5點;並自95年2月5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