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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9-03-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1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臺北市政府(105)府勞動字第10533099600號令修正發布第3、4點條文;並自105年3月1日生效
  • 三、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項 次 違規事件 法條依據 (勞動基 準法) 法定罰鍰額度(新 臺幣:元)或其他 處罰 統一裁罰基準 (新臺幣:元)
    1 雇主未依規定置備 勞工名卡或勞工名 卡未保管至勞工離 職後5年者。 第 7條、 第79條第 1項第1款 及第80條 之1第1項 。 處 2萬元以上30萬 元以下罰鍰。應公 布其事業單位或事 業主之名稱、負責 人姓名,並限期令 其改善;屆期未改 善者,應按次處罰 。 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 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 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 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 次處罰: 1.第 1次: 2萬元至15萬 元。 2.第 2次: 5萬元至20萬 元。 3.第 3次:10萬元至30萬 元。 4.第 4次:15萬元至30萬 元。 5.第 5次以上:30萬元。
    2 勞工係從事有繼續 性、不定期之工作 ,雇主仍為定期契 約者。 第9條第1 項、第79 條第 1項 第 1款及 第80條之 1第1項。 處 2萬元以上30萬 元以下罰鍰。應公 布其事業單位或事 業主之名稱、負責 人姓名,並限期令 其改善;屆期未改 善者,應按次處罰 。 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 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 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 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 次處罰: 1.第 1次: 2萬元至15萬 元。 2.第 2次: 5萬元至20萬 元。 3.第 3次:10萬元至30萬 元。 4.第 4次:15萬元至30萬 元。 5.第 5次以上:30萬元。
    3 雇主在勞工依勞基 法第50條規定之停 止工作期間或第59 條規定之醫療期間 內終止契約者。 第13條、 第78條第 2 項及第 80條之1 第1項。 處 9萬元以上45萬 元以下罰鍰。應公 布其事業單位或事 業主之名稱、負責 人姓名,並限期令 其改善;屆期未改 善者,應按次處罰 。 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 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 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 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 次處罰: 1.第 1次: 9萬元至27萬 元。 2.第 2次:15萬元至35萬 元。 3.第 3次:21萬元至45萬 元。 4.第 4次:30萬元至45萬 元。 5.第 5次以上:45萬元。
    4 雇主依勞基法第11 條或第13條但書規 定終止勞動契約, 於預告期間,雇主 未給予法定之謀職 假及請假期間之工 資者。 第16條第 2 項、第 79條第 1 項第 1款 及第80條 之1第1項 。 處 2萬元以上30萬 元以下罰鍰。應公 布其事業單位或事 業主之名稱、負責 人姓名,並限期令 其改善;屆期未改 善者,應按次處罰 。 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 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 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 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 次處罰: 1.第 1次: 2萬元至15萬 元。 2.第 2次: 5萬元至20萬 元。 3.第 3次:10萬元至30萬 元。 4.第 4次:15萬元至30萬 元。 5.第 5次以上:30萬元。
    5 雇主依勞基法第11 條或第13條但書規 定終止勞動契約, 未依法定期間預告 且未給付預告期間 工資者。 第16條第 3 項、第 79條第 1 項第 1款 及第 3項 。 處 2萬元以上30萬 元以下罰鍰。應公 布其事業單位或事 業主之名稱、負責 人姓名,並限期令 其改善;屆期未改 善者,應按次處罰 。 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 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 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 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 次處罰: 1.第 1次: 2萬元至15萬 元。 2.第 2次: 5萬元至20萬 元。 3.第 3次:10萬元至30萬 元。 4.第 4次:15萬元至30萬 元。 5.第 5次以上:30萬元。
    6 雇主依勞基法第16 條終止勞動契約時 ,未按其工作年資 ,每滿一年發給一 個月之平均工資, 未滿一年者,以比 例計給其資遣費。 未滿1個月者以1個 月計。雇主未於終 止勞動契約30日內 發給資遣費者。 第17條、 第78條第 1項及第 80條之1 第1項。 處30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應 公布其事業單位或 事業主之名稱、負 責人姓名,並限期 令其改善;屆期未 改善者,應按次處 罰。 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 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 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 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 次處罰: 1.第 1次:30萬元至75萬 元。 2.第 2次:50萬元至 100 萬元。 3.第 3次:75萬元至 150 萬元。 4.第 4次: 100萬元至15 0 萬元。 5.第 5次以上: 150萬元 。
    7 勞動契約終止時經 勞工請求,雇主仍 拒絕發給其服務證 明書者。 第19條、 第79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80 條之 1第 1項。 處 2萬元以上30萬 元以下罰鍰。應公 布其事業單位或事 業主之名稱、負責 人姓名,並限期令 其改善;屆期未改 善者,應按次處罰 。 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 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 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 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 次處罰: 1.第 1次: 2萬元至15萬 元。 2.第 2次: 5萬元至20萬 元。 3.第 3次:10萬元至30萬 元。 4.第 4次:15萬元至30萬 元。 5.第 5次以上:30萬元。
    8 雇主使勞工工資低 於基本工資者。 第21條第 1 項、第 79條第 1 項第 1款 及第80條 之1第1項 。 處 2萬元以上30萬 元以下罰鍰。應公 布其事業單位或事 業主之名稱、負責 人姓名,並限期令 其改善;屆期未改 善者,應按次處罰 。 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 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 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 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 次處罰: 1.第 1次: 2萬元至15萬 元。 2.第 2次: 5萬元至20萬 元。 3.第 3次:10萬元至30萬 元。 4.第 4次:15萬元至30萬 元。 5.第 5次以上:30萬元。
    9 勞動契約未另有約 定且工資之給付未 以法定通用貨幣給 付者。 第22條第 1 項、 第79條第 1項第1款 及第80條 之1第1項 。 處 2萬元以上30萬 元以下罰鍰。應公 布其事業單位或事 業主之名稱、負責 人姓名,並限期令 其改善;屆期未改 善者,應按次處罰 。 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 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 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 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 次處罰: 1.第 1次: 2萬元至15萬 元。 2.第 2次: 5萬元至20萬 元。 3.第 3次:10萬元至30萬 元。 4.第 4次:15萬元至30萬 元。 5.第 5次以上:30萬元。
    10 工資未全額直接給 付勞工者。 第22條第 2 項、第 79條第 1 項第 1款 及第80條 之1第1項 。 處 2萬元以上30萬 元以下罰鍰。應公 布其事業單位或事 業主之名稱、負責 人姓名,並限期令 其改善;屆期未改 善者,應按次處罰 。 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 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 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 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 次處罰: 1.第 1次: 2萬元至15萬 元。 2.第 2次: 5萬元至20萬 元。 3.第 3次:10萬元至30萬 元。 4.第 4次:15萬元至30萬 元。 5.第 5次以上:30萬元。
    11 工資之給付,雇主 未依約定或法定期 間,定期給付者。 第23條第 1 項、第 79條第 1 項第 1款 及第80條 之1第1項 。 處 2萬元以上30萬 元以下罰鍰。應公 布其事業單位或事 業主之名稱、負責 人姓名,並限期令 其改善;屆期未改 善者,應按次處罰 。 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 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 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 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 次處罰: 1.第 1次: 2萬元至15萬 元。 2.第 2次: 5萬元至20萬 元。 3.第 3次:10萬元至30萬 元。 4.第 4次:15萬元至30萬 元。 5.第 5次以上:30萬元。
    12 雇主未置備勞工工 資清冊,記入工資 計算項目、總額、 發放金額等事項, 並保存5年者。 第23條第 2 項、第 79條第 1 項第 1款 及第80條 之1第1項 。 處 2萬元以上30萬 元以下罰鍰。應公 布其事業單位或事 業主之名稱、負責 人姓名,並限期令 其改善;屆期未改 善者,應按次處罰 。 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 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 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 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 次處罰: 1.第 1次: 2萬元至15萬 元。 2.第 2次: 5萬元至20萬 元。 3.第 3次:10萬元至30萬 元。 4.第 4次:15萬元至30萬 元。 5.第 5次以上:30萬元。
    13 延長勞工工作時間 ,雇主未依法給付 其延長工作時間之 工資者。 第24條、 第79條第 1項第1款 及第80條 之1第1項 。 處 2萬元以上30萬 元以下罰鍰。應公 布其事業單位或事 業主之名稱、負責 人姓名,並限期令 其改善;屆期未改 善者,應按次處罰 。 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 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 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 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 次處罰: 1.第 1次: 2萬元至15萬 元。 2.第 2次: 5萬元至20萬 元。 3.第 3次:10萬元至30萬 元。 4.第 4次:15萬元至30萬 元。 5.第 5次以上:30萬元。
    14 雇主對勞工因性別 而有差別待遇或對 工作相同、效率相 同之勞工,未給付 同等之工資者。 第25條、 第79條第 1項第1款 及第80條 之1第1項 。 處 2萬元以上30萬 元以下罰鍰。應公 布其事業單位或事 業主之名稱、負責 人姓名,並限期令 其改善;屆期未改 善者,應按次處罰 。 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 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 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 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 次處罰: 1.第 1次: 2萬元至15萬 元。 2.第 2次: 5萬元至20萬 元。 3.第 3次:10萬元至30萬 元。 4.第 4次:15萬元至30萬 元。 5.第 5次以上:30萬元。
    15 雇主預扣勞工工資 作為違約金或賠償 費用者。 第26條、 第78條第 2項及第 80條之1 第1項。 處 9萬元以上45萬 元以下罰鍰。應公 布其事業單位或事 業主之名稱、負責 人姓名,並限期令 其改善;屆期未改 善者,應按次處罰 。 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 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 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 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 次處罰: 1.第 1次: 9萬元至27萬 元。 2.第 2次:15萬元至35萬 元。 3.第 3次:21萬元至45萬 元。 4.第 4次:30萬元至45萬 元。 5.第 5次以上:45萬元。
    16 雇主違反主管機關 限期給付工資之命 令者。 第27條、 第79條第 1項第2款 及第80條 之1第1項 。 處 2萬元以上30萬 元以下罰鍰。應公 布其事業單位或事 業主之名稱、負責 人姓名,並限期令 其改善;屆期未改 善者,應按次處罰 。 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 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 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 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 次處罰: 1.第 1次: 2萬元至15萬 元。 2.第 2次: 5萬元至20萬 元。 3.第 3次:10萬元至30萬 元。 4.第 4次:15萬元至30萬 元。 5.第 5次以上:30萬元。
    17 雇主未按月繳納積 欠工資墊償基金者 。 第28條第 2 項、第 79條第 1 項第 1款 及第80條 之1第1項 。 處 2萬元以上30萬 元以下罰鍰。應公 布其事業單位或事 業主之名稱、負責 人姓名,並限期令 其改善;屆期未改 善者,應按次處罰 。 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 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 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 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 次處罰: 1.第 1次: 2萬元至15萬 元。 2.第 2次: 5萬元至20萬 元。 3.第 3次:10萬元至30萬 元。 4.第 4次:15萬元至30萬 元。 5.第 5次以上:30萬元。
    18 雇主使勞工每日正 常工作時間超過 8 小時,每週正常工 作時數超過40小時 者。 第30條第 1 項、第 79條第 1 項第 1款 及第80條 之1第1項 。 處 2萬元以上30萬 元以下罰鍰。應公 布其事業單位或事 業主之名稱、負責 人姓名,並限期令 其改善;屆期未改 善者,應按次處罰 。 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 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 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 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 次處罰: 1.第 1次: 2萬元至15萬 元。 2.第 2次: 5萬元至20萬 元。 3.第 3次:10萬元至30萬 元。 4.第 4次:15萬元至30萬 元。 5.第 5次以上:30萬元。
    19 雇主未經工會同意 ,無工會者未經勞 資會議同意,逕自 分配 2週內 2日之 正常工作時間於其 他工作日;或雖經 工會或勞資會議同 意,分配於其他工 作日之時數,每日 超過 2小時、每週 工作總時數超過48 小時者。 第30條第 2 項、第 79條第 1 項第 1款 及第80條 之1第1項 。 處 2萬元以上30萬 元以下罰鍰。應公 布其事業單位或事 業主之名稱、負責 人姓名,並限期令 其改善;屆期未改 善者,應按次處罰 。 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 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 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 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 次處罰: 1.第 1次: 2萬元至15萬 元。 2.第 2次: 5萬元至20萬 元。 3.第 3次:10萬元至30萬 元。 4.第 4次:15萬元至30萬 元。 5.第 5次以上:30萬元。
    20 雇主未經工會同意 ,無工會者未經勞 資會議同意,逕將 8週內正常工作時 間加以分配;或雖 經工會或勞資會議 同意,將 8週內正 常工作時間加以分 配,但每日正常工 作時間超過 8小時 ,或每週工作總時 數超過48小時者。 第30條第 3 項、第 79條第 1 項第 1款 及第80條 之1第1項 。 處 2萬元以上30萬 元以下罰鍰。應公 布其事業單位或事 業主之名稱、負責 人姓名,並限期令 其改善;屆期未改 善者,應按次處罰 。 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 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 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 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 次處罰: 1.第 1次: 2萬元至15萬 元。 2.第 2次: 5萬元至20萬 元。 3.第 3次:10萬元至30萬 元。 4.第 4次:15萬元至30萬 元。 5.第 5次以上:30萬元。
    21 雇主未置備勞工出 勤紀錄,並保存 5 年者。 第30條第 5 項、 第79條第 2 項及第 80條之 1 第1項。 處 9萬元以上45萬 元以下罰鍰。應公 布其事業單位或事 業主之名稱、負責 人姓名,並限期令 其改善;屆期未改 善者,應按次處罰 。 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 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 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 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 次處罰: 1.第 1次: 9萬元至27萬 元。 2.第 2次:15萬元至35萬 元。 3.第 3次:21萬元至45萬 元。 4.第 4次:30萬元至45萬 元。 5.第 5次以上:45萬元。
    22 雇主置備之出勤紀 錄,未逐日記載勞 工出勤情形至分鐘 為止者。雇主拒絕 勞工申請其出勤紀 錄副本或影本者。 第30條第 6 項、第 79條第 1 第 1款及 第80條之 1第1項。 處 2萬元以上30萬 元以下罰鍰。應公 布其事業單位或事 業主之名稱、負責 人姓名,並限期令 其改善;屆期未改 善者,應按次處罰 。 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 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 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 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 次處罰: 1.第 1次: 2萬元至15萬 元。 2.第 2次: 5萬元至20萬 元。 3.第 3次:10萬元至30萬 元。 4.第 4次:15萬元至30萬 元。 5.第 5次以上:30萬元。
    23 雇主以勞基法第30 條第 1項正常工作 時間之修正,作為 減少勞工工資之事 由者。 第30條第 7 項、第 79條第 1 第 1款及 第80條之 1第1項。 處 2萬元以上30萬 元以下罰鍰。應公 布其事業單位或事 業主之名稱、負責 人姓名,並限期令 其改善;屆期未改 善者,應按次處罰 。 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 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 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 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 次處罰: 1.第 1次: 2萬元至15萬 元。 2.第 2次: 5萬元至20萬 元。 3.第 3次:10萬元至30萬 元。 4.第 4次:15萬元至30萬 元。 5.第 5次以上:30萬元。
    24 雇主未經工會同意 ;無工會者未經勞 資會議同意,使勞 工延長工作時間者 。 第32條第 1 項、第 79條第 1 第 1款及 第80條之 1第1項。 處 2萬元以上30萬 元以下罰鍰。應公 布其事業單位或事 業主之名稱、負責 人姓名,並限期令 其改善;屆期未改 善者,應按次處罰 。 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 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 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 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 次處罰: 1.第 1次: 2萬元至15萬 元。 2.第 2次: 5萬元至20萬 元。 3.第 3次:10萬元至30萬 元。 4.第 4次:15萬元至30萬 元。 5.第 5次以上:30萬元。
    25 雇主使勞工延長工 作時間連同正常工 作時間, 1日超過 12小時, 1個月超 過46小時者。 第32條第 2 項、 第79條第 1項第1款 及第80條 之1第1項 。 處 2萬元以上30萬 元以下罰鍰。應公 布其事業單位或事 業主之名稱、負責 人姓名,並限期令 其改善;屆期未改 善者,應按次處罰 。 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 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 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 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 次處罰: 1.第 1次: 2萬元至15萬 元。 2.第 2次: 5萬元至20萬 元。 3.第 3次:10萬元至30萬 元。 4.第 4次:15萬元至30萬 元。 5.第 5次以上:30萬元。
    26 因天災、事變或突 發事件延長勞工工 作時間,雇主未於 24小時內通知工會 ;無工會者未報請 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或未於事後補給 勞工適當休息者。 第32條第 3 項、 第79條第 1項第1款 及第80條 之1第1項 。 處 2萬元以上30萬 元以下罰鍰。應公 布其事業單位或事 業主之名稱、負責 人姓名,並限期令 其改善;屆期未改 善者,應按次處罰 。 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 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 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 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 次處罰: 1.第 1次: 2萬元至15萬 元。 2.第 2次: 5萬元至20萬 元。 3.第 3次:10萬元至30萬 元。 4.第 4次:15萬元至30萬 元。 5.第 5次以上:30萬元。
    27 雇主使非以監視為 主要工作之坑內勞 工延長工時者。 第32條第 4 項、第 79條第1 項第 1款 及第80條 之1第1項 。 處 2萬元以上30萬 元以下罰鍰。應公 布其事業單位或事 業主之名稱、負責 人姓名,並限期令 其改善;屆期未改 善者,應按次處罰 。 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 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 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 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 次處罰: 1.第 1次: 2萬元至15萬 元。 2.第 2次: 5萬元至20萬 元。 3.第 3次:10萬元至30萬 元。 4.第 4次:15萬元至30萬 元。 5.第 5次以上:30萬元。
    28 勞基法第 3條所列 事業,除製造業及 礦業外,雇主未遵 守主管機關命令調 整正常工作時間及 延長工作時間者。 第33條、 第79條第 1項第2款 及第80條 之1第1項 。 處 2萬元以上30萬 元以下罰鍰。應公 布其事業單位或事 業主之名稱、負責 人姓名,並限期令 其改善;屆期未改 善者,應按次處罰 。 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 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 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 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 次處罰: 1.第 1次: 2萬元至15萬 元。 2.第 2次: 5萬元至20萬 元。 3.第 3次:10萬元至30萬 元。 4.第 4次:15萬元至30萬 元。 5.第 5次以上:30萬元。
    29 勞工工作採晝夜輪 班制者,雇主未予 每週至少更換 1次 工作班次且未經其 同意者。 第34條第 1 項、第 79條第 1 項第 1款 及第80條 之1第1項 。 處 2萬元以上30萬 元以下罰鍰。應公 布其事業單位或事 業主之名稱、負責 人姓名,並限期令 其改善;屆期未改 善者,應按次處罰 。 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 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 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 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 次處罰: 1.第 1次: 2萬元至15萬 元。 2.第 2次: 5萬元至20萬 元。 3.第 3次:10萬元至30萬 元。 4.第 4次:15萬元至30萬 元。 5.第 5次以上:30萬元。
    30 晝夜輪班制勞工於 更換班次時,雇主 未給予輪班勞工適 當之休息時間者。 第34條第 2 項、第 79條第 1 項第 1款 及第80條 之1第1項 。 處 2萬元以上30萬 元以下罰鍰。應公 布其事業單位或事 業主之名稱、負責 人姓名,並限期令 其改善;屆期未改 善者,應按次處罰 。 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 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 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 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 次處罰: 1.第 1次: 2萬元至15萬 元。 2.第 2次: 5萬元至20萬 元。 3.第 3次:10萬元至30萬 元。 4.第 4次:15萬元至30萬 元。 5.第 5次以上:30萬元。
    31 雇主使勞工繼續工 作 4小時未給予至 少30分鐘之休息者 。 第35條、 第79條第 1項第1款 及第80條 之1第1項 。 處 2萬元以上30萬 元以下罰鍰。應公 布其事業單位或事 業主之名稱、負責 人姓名,並限期令 其改善;屆期未改 善者,應按次處罰 。 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 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 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 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 次處罰: 1.第 1次: 2萬元至15萬 元。 2.第 2次: 5萬元至20萬 元。 3.第 3次:10萬元至30萬 元。 4.第 4次:15萬元至30萬 元。 5.第 5次以上:30萬元。
    32 雇主未使勞工每 7 日中有 1日之休息 ,作為例假者。 第36條、 第79條第 1項第1款 及第80條 之1第1項 。 處 2萬元以上30萬 元以下罰鍰。應公 布其事業單位或事 業主之名稱、負責 人姓名,並限期令 其改善;屆期未改 善者,應按次處罰 。 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 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 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 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 次處罰: 1.第 1次: 2萬元至15萬 元。 2.第 2次: 5萬元至20萬 元。 3.第 3次:10萬元至30萬 元。 4.第 4次:15萬元至30萬 元。 5.第 5次以上:30萬元。
    33 紀念日、勞動節日 及其他由中央主管 機關規定應放假之 日,雇主未給予休 假者。 第37條、 第79條第 1項第1款 及第80條 之1第1項 。 處 2萬元以上30萬 元以下罰鍰。應公 布其事業單位或事 業主之名稱、負責 人姓名,並限期令 其改善;屆期未改 善者,應按次處罰 。 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 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 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 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 次處罰: 1.第 1次: 2萬元至15萬 元。 2.第 2次: 5萬元至20萬 元。 3.第 3次:10萬元至30萬 元。 4.第 4次:15萬元至30萬 元。 5.第 5次以上:30萬元。
    34 對繼續工作滿一定 期間之勞工,雇主 未給予法定特別休 假天數者。 第38條、 第79條第 1項第1款 及第80條 之1第1項 。 處 2萬元以上30萬 元以下罰鍰。應公 布其事業單位或事 業主之名稱、負責 人姓名,並限期令 其改善;屆期未改 善者,應按次處罰 。 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 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 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 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 次處罰: 1.第 1次: 2萬元至15萬 元。 2.第 2次: 5萬元至20萬 元。 3.第 3次:10萬元至30萬 元。 4.第 4次:15萬元至30萬 元。 5.第 5次以上:30萬元。
    35 雇主未給付勞工例 假日、休假日及特 別休假日之工資者 ;及使勞工同意於 上述休假日工作, 而未加倍發給工資 者。 第39條、 第79條第 1項第1款 及第80條 之1第1項 。 處 2萬元以上30萬 元以下罰鍰。應公 布其事業單位或事 業主之名稱、負責 人姓名,並限期令 其改善;屆期未改 善者,應按次處罰 。 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 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 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 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 次處罰: 1.第 1次: 2萬元至15萬 元。 2.第 2次: 5萬元至20萬 元。 3.第 3次:10萬元至30萬 元。 4.第 4次:15萬元至30萬 元。 5.第 5次以上:30萬元。
    36 雇主因天災、事變 、突發事件停止勞 工勞基法第36條至 第38條之休假,工 資未加倍發給,或 事後未給予補假休 息者。 第40條第 1 項、第 79條第 1 項第 1款 及第80條 之1第1項 。 處 2萬元以上30萬 元以下罰鍰。應公 布其事業單位或事 業主之名稱、負責 人姓名,並限期令 其改善;屆期未改 善者,應按次處罰 。 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 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 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 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 次處罰: 1.第 1次: 2萬元至15萬 元。 2.第 2次: 5萬元至20萬 元。 3.第 3次:10萬元至30萬 元。 4.第 4次:15萬元至30萬 元。 5.第 5次以上:30萬元。
    37 停止勞工休假之延 長工時,雇主未於 事後24小時內報請 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者。 第40條第 2 項、第 79條第 1 項第 1款 及第80條 之1第1項 。 處 2萬元以上30萬 元以下罰鍰。應公 布其事業單位或事 業主之名稱、負責 人姓名,並限期令 其改善;屆期未改 善者,應按次處罰 。 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 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 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 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 次處罰: 1.第 1次: 2萬元至15萬 元。 2.第 2次: 5萬元至20萬 元。 3.第 3次:10萬元至30萬 元。 4.第 4次:15萬元至30萬 元。 5.第 5次以上:30萬元。
    38 對主管機關停止公 用事業勞工之特別 休假,其假期內之 工資,雇主未加倍 發給者。 第41條、 第79條第 1項第1款 及第80條 之1第1項 。 處 2萬元以上30萬 元以下罰鍰。應公 布其事業單位或事 業主之名稱、負責 人姓名,並限期令 其改善;屆期未改 善者,應按次處罰 。 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 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 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 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 次處罰: 1.第 1次: 2萬元至15萬 元。 2.第 2次: 5萬元至20萬 元。 3.第 3次:10萬元至30萬 元。 4.第 4次:15萬元至30萬 元。 5.第 5次以上:30萬元。
    39 雇主未給予中央主 管機關所定因婚、 喪、疾病或其他正 當事由之假期或事 假以外期間工資給 付之最低標準者。 第43條、 第79條第 1項第3款 及第80條 之1第1項 。 處 2萬元以上30萬 元以下罰鍰。應公 布其事業單位或事 業主之名稱、負責 人姓名,並限期令 其改善;屆期未改 善者,應按次處罰 。 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 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 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 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 次處罰: 1.第 1次: 2萬元至15萬 元。 2.第 2次: 5萬元至20萬 元。 3.第 3次:10萬元至30萬 元。 4.第 4次:15萬元至30萬 元。 5.第 5次以上:30萬元。
    40 雇主僱用未滿18歲 之人從事工作,未 置備其法定代理人 同意書及年齡證明 文件者。 第46條、 第79條第 1項第1款 及第80條 之1第1項 。 處 2萬元以上30萬 元以下罰鍰。應公 布其事業單位或事 業主之名稱、負責 人姓名,並限期令 其改善;屆期未改 善者,應按次處罰 。 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 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 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 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 次處罰: 1.第 1次: 2萬元至15萬 元。 2.第 2次: 5萬元至20萬 元。 3.第 3次:10萬元至30萬 元。 4.第 4次:15萬元至30萬 元。 5.第 5次以上:30萬元。
    41 雇主未經工會同意 ,若無工會者未經 勞資會議同意,或 雖經同意但未提供 必要之安全衛生設 施,且未於無大眾 運輸工具可資運用 時,提供交通工具 或安排女工宿舍, 而使女工於午後10 時至翌晨 6時之時 間內工作者。 第49條第 1 項、第 79條第 1 項第 1款 及第80條 之1第1項 。 處 2萬元以上30萬 元以下罰鍰。應公 布其事業單位或事 業主之名稱、負責 人姓名,並限期令 其改善;屆期未改 善者,應按次處罰 。 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 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 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 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 次處罰: 1.第 1次: 2萬元至15萬 元。 2.第 2次: 5萬元至20萬 元。 3.第 3次:10萬元至30萬 元。 4.第 4次:15萬元至30萬 元。 5.第 5次以上:30萬元。
    42 雇主使妊娠或哺乳 期間之女工,於午 後10時至翌晨 6時 之時間內工作者。 第49條第 5 項、第 79條第 2 項及第80 條之1第1 項。 處 9萬元以上45萬 元以下罰鍰。應公 布其事業單位或事 業主之名稱、負責 人姓名,並限期令 其改善;屆期未改 善者,應按次處罰 。 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 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 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 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 次處罰: 1.第 1次: 9萬元至27萬 元。 2.第 2次:15萬元至35萬 元。 3.第 3次:21萬元至45萬 元。 4.第 4次:30萬元至45萬 元。 5.第 5次以上:45萬元。
    43 雇主未使女工分娩 前後停止工作,給 予產假 8星期;妊 娠 3個月以上流產 者,未使其停止工 作並給予產假 4星 期者。 第50條、 第78條第 2項及第 80條之1 第1項。 處 9萬元以上45萬 元以下罰鍰。應公 布其事業單位或事 業主之名稱、負責 人姓名,並限期令 其改善;屆期未改 善者,應按次處罰 。 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 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 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 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 次處罰: 1.第 1次: 9萬元至27萬 元。 2.第 2次:15萬元至35萬 元。 3.第 3次:21萬元至45萬 元。 4.第 4次:30萬元至45萬 元。 5.第 5次以上:45萬元。
    44 雇主拒絕女工妊娠 期間申請改調較為 輕易之工作或減少 改調輕易工作後之 工資者。 第51條、 第78條第 2 項及第 80條之1 第1項。 處 9萬元以上45萬 元以下罰鍰。應公 布其事業單位或事 業主之名稱、負責 人姓名,並限期令 其改善;屆期未改 善者,應按次處罰 。 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 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 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 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 次處罰: 1.第 1次: 9萬元至27萬 元。 2.第 2次:15萬元至35萬 元。 3.第 3次:21萬元至45萬 元。 4.第 4次:30萬元至45萬 元。 5.第 5次以上:45萬元。
    45 雇主未按其工作年 資,每滿 1年給與 2個基數,但超過 15年之工作年資, 每滿 1年給與 1個 基數,最高總數以 45個基數為限。未 滿半年者以半年計 ;滿半年者以 1年 計者。 強制退休之勞工, 其心神喪失或身體 殘廢係因執行職務 所致者,雇主未依 勞基法第55條第 1 項第 1款規定加給 百分之二十者。 第55條第 1 項、第 78條第 1 項及第80 條之1第1 項。 處30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應 公布其事業單位或 事業主之名稱、負 責人姓名,並限期 令其改善;屆期未 改善者,應按次處 罰。 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 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 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 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 次處罰: 1.第 1次:30萬元至75萬 元。 2.第 2次:50萬元至 100 萬元。 3.第 3次:75萬元至 150 萬元。 4.第 4次: 100萬元至15 0 萬元。 5.第 5次以上: 150萬元 。
    46 雇主未按月提撥勞 工退休準備金專戶 存儲,或將該專戶 作為讓與、扣押、 抵銷或擔保之標的 者。 第56條第 1 項、第 79條第 1 項第 1款 及第80條 之1第1項 。 處 2萬元以上30萬 元以下罰鍰。應公 布其事業單位或事 業主之名稱、負責 人姓名,並限期令 其改善;屆期未改 善者,應按次處罰 。 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 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 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 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 次處罰: 1.第 1次: 2萬元至15萬 元。 2.第 2次: 5萬元至20萬 元。 3.第 3次:10萬元至30萬 元。 4.第 4次:15萬元至30萬 元。 5.第 5次以上:30萬元。
    47 雇主應於每年年度 終了前,估算勞基 法第56條第 1項之 勞工退休準備金專 戶餘額,該餘額不 足給付次一年度內 預估成就勞基法第 53條或第54條第 1 項第 1款退休條件 之勞工,依勞基法 第55條計算之退休 金數額者,雇主未 於次年度三月底前 一次提撥勞工退休 準備金專戶餘額不 足之差額,並送事 業單位勞工退休準 備金監督委員會審 議者。 第56條第 2 項、第 78條第2 項及第80 條之1第1 項。 處 9萬元以上45萬 元以下罰鍰。應公 布其事業單位或事 業主之名稱、負責 人姓名,並限期令 其改善;屆期未改 善者,應按次處罰 。 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 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 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 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 次處罰: 1.第 1次: 9萬元至27萬 元。 2.第 2次:15萬元至35萬 元。 3.第 3次:21萬元至45萬 元。 4.第 4次:30萬元至45萬 元。 5.第 5次以上:45萬元。
    48 勞工遭遇職業災害 或罹患職業病,雇 主未補償其必需之 醫療費用者。 第59條第 1 款、第 79條第 1 項第 1款 及第80條 之1第1項 。 處 2萬元以上30萬 元以下罰鍰。應公 布其事業單位或事 業主之名稱、負責 人姓名,並限期令 其改善;屆期未改 善者,應按次處罰 。 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 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 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 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 次處罰: 1.第 1次: 2萬元至15萬 元。 2.第 2次: 5萬元至20萬 元。 3.第 3次:10萬元至30萬 元。 4.第 4次:15萬元至30萬 元。 5.第 5次以上:30萬元。
    49 遭遇職業災害或罹 患職業病之勞工於 醫療期間,雇主未 按其原領工資數額 予以補償,或醫療 期間屆滿 2年,勞 工喪失原有工作能 力,且不合勞基法 第59條第 3款之殘 廢給付標準,雇主 未一次給付40個月 平均工資之工資補 償責任者。 第59條第 2 款、第 79條第 1 項第 1款 及第80條 之1第1項 。 處 2萬元以上30萬 元以下罰鍰。應公 布其事業單位或事 業主之名稱、負責 人姓名,並限期令 其改善;屆期未改 善者,應按次處罰 。 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 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 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 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 次處罰: 1.第 1次: 2萬元至15萬 元。 2.第 2次: 5萬元至20萬 元。 3.第 3次:10萬元至30萬 元。 4.第 4次:15萬元至30萬 元。 5.第 5次以上:30萬元。
    50 遭遇職業災害或罹 患職業病之勞工經 治療終止並審定殘 廢者,雇主未按其 平均工資依勞保條 例規定一次給與殘 廢補償者。 第59條第 3 款、第 79條第 1 項第 1款 及第80條 之1第1項 。 處 2萬元以上30萬 元以下罰鍰。應公 布其事業單位或事 業主之名稱、負責 人姓名,並限期令 其改善;屆期未改 善者,應按次處罰 。 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 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 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 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 次處罰: 1.第 1次: 2萬元至15萬 元。 2.第 2次: 5萬元至20萬 元。 3.第 3次:10萬元至30萬 元。 4.第 4次:15萬元至30萬 元。 5.第 5次以上:30萬元。
    51 勞工因職業災害或 罹患職業病死亡, 雇主未給付 5個月 平均工資之喪葬費 ,及一次給付其遺 屬40個月平均工資 之死亡補償者。 第59條第 4 款、第 79條第 1 項第 1款 及第80條 之1第1項 。 處 2萬元以上30萬 元以下罰鍰。應公 布其事業單位或事 業主之名稱、負責 人姓名,並限期令 其改善;屆期未改 善者,應按次處罰 。 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 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 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 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 次處罰: 1.第 1次: 2萬元至15萬 元。 2.第 2次: 5萬元至20萬 元。 3.第 3次:10萬元至30萬 元。 4.第 4次:15萬元至30萬 元。 5.第 5次以上:30萬元。
    52 雇主招收技術生, 未簽訂或未依規定 簽訂書面訓練契約 一式三份,並送當 地主管機關備案者 。僱主招收技術生 第65條第 1 項、第 79條第 1 項第 1款 及第80條 之1第1項 。 處 2萬元以上30萬 元以下罰鍰。應公 布其事業單位或事 業主之名稱、負責 人姓名,並限期令 其改善;屆期未改 善者,應按次處罰 。 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 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 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 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 次處罰: 1.第 1次: 2萬元至15萬 元。 2.第 2次: 5萬元至20萬 元。 3.第 3次:10萬元至30萬 元。 4.第 4次:15萬元至30萬 元。 5.第 5次以上:30萬元。
    53 雇主向技術生收取 有關訓練費用者。 第66條、 第79條第 1項第1款 及第80條 之1第1項 。 處 2萬元以上30萬 元以下罰鍰。應公 布其事業單位或事 業主之名稱、負責 人姓名,並限期令 其改善;屆期未改 善者,應按次處罰 。 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 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 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 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 次處罰: 1.第 1次: 2萬元至15萬 元。 2.第 2次: 5萬元至20萬 元。 3.第 3次:10萬元至30萬 元。 4.第 4次:15萬元至30萬 元。 5.第 5次以上:30萬元。
    54 雇主使技術生與同 等工作之勞工未享 受同等之待遇,或 於技術生契約中明 定留用期間超過其 訓練期間者。 第67條、 第79條第 1項第1款 及第80條 之1第1項 。 處 2萬元以上30萬 元以下罰鍰。應公 布其事業單位或事 業主之名稱、負責 人姓名,並限期令 其改善;屆期未改 善者,應按次處罰 。 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 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 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 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 次處罰: 1.第 1次: 2萬元至15萬 元。 2.第 2次: 5萬元至20萬 元。 3.第 3次:10萬元至30萬 元。 4.第 4次:15萬元至30萬 元。 5.第 5次以上:30萬元。
    55 雇主招收技術生人 數超過勞工人數四 分之一者。 第68條、 第79條第 1項第1款 及第80條 之1第1項 。 處 2萬元以上30萬 元以下罰鍰。應公 布其事業單位或事 業主之名稱、負責 人姓名,並限期令 其改善;屆期未改 善者,應按次處罰 。 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 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 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 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 次處罰: 1.第 1次: 2萬元至15萬 元。 2.第 2次: 5萬元至20萬 元。 3.第 3次:10萬元至30萬 元。 4.第 4次:15萬元至30萬 元。 5.第 5次以上:30萬元。
    56 雇主未依規定訂立 工作規則報請主管 機關核備後並公開 揭示者。 第70條、 第79條第 1項第1款 及第80條 之1第1項 。 處 2萬元以上30萬 元以下罰鍰。應公 布其事業單位或事 業主之名稱、負責 人姓名,並限期令 其改善;屆期未改 善者,應按次處罰 。 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 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 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 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 次處罰: 1.第 1次: 2萬元至15萬 元。 2.第 2次: 5萬元至20萬 元。 3.第 3次:10萬元至30萬 元。 4.第 4次:15萬元至30萬 元。 5.第 5次以上:30萬元。
    57 雇主因勞工申訴而 予解僱、調職或其 他不利之處分者。 第74條第 2 項、第 79條第 1 項第 1款 及第80條 之1第1項 。 處 2萬元以上30萬 元以下罰鍰。應公 布其事業單位或事 業主之名稱、負責 人姓名,並限期令 其改善;屆期未改 善者,應按次處罰 。 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 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 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 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 次處罰: 1.第 1次: 2萬元至15萬 元。 2.第 2次: 5萬元至20萬 元。 3.第 3次:10萬元至30萬 元。 4.第 4次:15萬元至30萬 元。 5.第 5次以上:30萬元。
    58 拒絕、規避或阻撓 勞動檢查員依法執 行職務者。 第80條及 第80條之 1第1項。 處 3萬元以上15萬 元以下罰鍰。應公 布其事業單位或事 業主之名稱、負責 人姓名,並限期令 其改善;屆期未改 善者,應按次處罰 。 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 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 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 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 次處罰: 1.第 1次: 3萬元至 6萬 元。 2.第 2次: 6萬元至 9萬 元。 3.第 3次: 9萬元至15萬 元。 4.第 4次:12萬元至15萬 元。 5.第 5次以上:15萬元。
  • 四、前點違規次數之計算,係依同一行為人自該次違規之日起,往前回溯五年內,違反同項 次並經裁處之次數累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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