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幼兒園、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防範腸病毒疫情擴大流行,特定本規定。
- 二、本規定包含範圍如下: (一)通報及處理機制。 (二)停課標準。 (三)停課之權責劃分。 (四)停課處理程序。 (五)復課程序及補課原則。
- 三、通報及處理機制 (一)通報機制 :若有一名(含一名)以上學(幼)童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手足口病或疱 疹性咽峽炎時,學校、幼兒園應於知悉後四十八小時內至臺北市學校傳染病通報 系統及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資訊網(原校安中心)完成線上 通報。另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應於知悉後四十八小時內至臺北市 學校傳染病通報系統完成線上通報。 (二)處理機制 : 1.學校、幼兒園、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於發現學(幼)童有疑似 感染腸病毒之案例時,應立即對該生進行適當之處置,並通知家長送醫就診, 且為防範學(幼)童交互傳染擴大流行,經診斷為腸病毒(含醫師確診及疑似 ),應請學生請假至少七天,以降低疾病傳播機會。 2.學校、幼兒園、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依疫情需要,如有疑似群 聚感染情形,可協請轄區健康服務中心協助進行因應措施。 3.學校、幼兒園、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平時應進行相關防疫措施 及衛教宣導,如有一名以上感染腸病毒時,應加強該班級及其就讀之校內課後 照顧輔導班級消毒工作。
- 四、本規定所稱流行警訊期間,指本府衛生局公告當日起至指定期限止。
- 五、停課標準: (一)幼兒園:園方遇下列情形,發現個案之班級應採停課措施: 1.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進入流行警訊期間,若七日內同一班級有二名以上( 含二名)幼童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手足口病或疱疹性咽峽炎。 2.本府衛生局公告本市出現本土性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確診病例時,班上出現一 位經確定診斷為腸病毒71型個案。 3.本府衛生局宣布本市腸病毒重症確定病例群聚之相關訊息時,一班只要出現一 位疑似手足口病或疱疹性咽峽炎時。 4.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布當年度發生腸病毒71型流行疫情:當園內同一班級 在七日內有二名以上(含二名)幼童經醫師診斷為腸病毒感染時,該班級應停 課。 5.當年度無腸病毒71型流行疫情:幼兒園所在行政區,若當年度曾由衛生福利部 疾病管制署公布有腸病毒71型檢驗陽性個案或年齡在三個月以上的腸病毒感染 併發重症個案,當園內同一班級在七日內有二名以上(含二名)幼童經醫師診 斷為腸病毒感染時,該班級應停課。 (二)國小:原則上無須停課,惟本市進入流行警訊期間,若七日內同一班級有二名以 上(含二名)學生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手足口病或疱疹性咽峽炎時,得採停課措施 。 (三)本市非流行警訊期間,國小及幼兒園為顧及學(幼)童生命安全時,應先召集當 事班級之教師、家長或家長代表成立防疫小組研議防疫措施,必要時得邀集轄區 健康服務中心代表,並得採停課措施。 (四)國中以上學校:原則上無須停課,惟有群聚感染之虞,得採停課措施。 (五)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依招收對象適用前四款停課標準。 (六)學校或幼兒園所辦之各項課後活動或課後留園適用本規定。
- 六、停課之權責劃分: (一)學校或幼兒園班級之停課,由校(園)方決定之;二個班級以上(含二班)之停 課,應通報教育局。 (二)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班級之停課,自行決定公告之。 (三)遇有重大或危急疫情時之停課,校(園)方應通報教育局,並協同本府相關局處 研議防疫措施。
- 七、停課處理程序: 學校或幼兒園單一班級之停課,由校(園)方邀集家長代表及校內相關處室研議處理; 二個班級(含二班)以上之停課,應先召集當事班級之教師、家長或家長代表成立防疫 小組研議防疫措施,必要時得邀集轄區健康服務中心代表與會,並於臺北市學校傳染病 通報系統完成線上停課通報事宜。
- 八、復課程序及補課原則 (一)復課程序:當停課原因消失,應即恢復上課。 (二)補課原則:學校經防疫小組決議停課時,校方應同時研議補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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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9-3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09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臺北市政府府教體字第106395877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8點;並自106年10月27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腸病毒通報及停課作業規定;新名稱: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兒園與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腸病毒通報及停課作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