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本館聘任人員其遴聘資格,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八條及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之規定, 並需具專業相當條件始得聘任,其資格如下: (一)館長:除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外,並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專科學校校長 應具副教授以上教師之聘任規定,且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曾任副教授以上教師滿三年,並曾任專科以上學校行政工作三年以上,成績優良 ,有證明文件者。 2.曾任副教授以上教師滿三年,並從事與擬任職務性質相關之專門職業六年以上及 曾任薦任第九職等以上或與其相當之行政職務二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 者。 3.曾任副教授以上教師滿三年,並曾任簡任第十職等以上或與其相當之行政職務三 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 (二)研究員: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1.曾任美術相關類科教授,成績優良有教育部證明文件者。 2.具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美術相關學術研究工作八年以上,有證明 文件,並有相關學術專門論著者。 3.曾任美術相關類科副教授三年以上,或美術類科兼任副教授六年以上,成績優良 有證明文件,並有相關學術專門論著者。 4.曾任公立博物館、美術館、學術研究機構相當副教授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有 證明文件,並有相關學術專門論著者。 (三)副研究員、編審: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1.曾任美術相關類科副教授,成績優良有教育部證明文件者。 2.具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美術相關學術研究工作四年以上,成績優 良有證明文件,並有相關學術專門論著者。 3.曾任美術相關類科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或美術類科兼任助理教授六年以上成績優 良有證明文件,並有相關學術專門論著者。 4.曾任公立博物館、美術館、學術研究機構相當助理教授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 有證明文件,並有相關學術專門論著者。 (四)組長:具相當助理教授職務聘任資格,並曾任公立博物館、美術館、學術研究機 構相當講師以上職務二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 (五)助理研究員: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1.曾任擬任職務相關類科助理教授,成績優良有教育部證明文件者。 2.具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並有與擬任職務相關學術 論著者。 3.具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後,曾從事與擬任職務相關工作或相關學術研究四 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並有相關學術論著者。 4.具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後,曾任擬任職務相關類科講師三年以上或擬任職 務相關類科兼任講師六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並有相關學術論著者。 5.曾任公立博物館、美術館、學術研究機構相當講師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 明文件,並有與擬任職務相關學術論著者。 (六)導覽員、解說員: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1.曾任美術相關類科講師,成績優良有教育部證明文件者。 2.具美術相關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 3.大學或獨立院校美術相關科系畢業,曾任美術相關工作或職務六年以上,成績優 良有證明文件,並有與擬任職務相關論著者。 4.大學或獨立院校畢業後,曾任公立博物館、美術館、學術研究機構相當助教職務 四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並有與職務相關論著者。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1-02-2001
臺北市立美術館聘任人員遴聘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0 年 04 月 19 日
中華民國90年4月19日臺北市政府(90)府人二字第9003847900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