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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2-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06 月 28 日
中華民國89年6月28日臺北市政府(89)北市衛技字第89227852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5點
  • 一、臺北市政府為所屬市立醫療院所(以下簡稱市立醫療院所)提供院外執業專科醫師(以 下簡稱合約醫師)參與醫療業務,並提高市立醫療院所儀器設備之利用率,改善營運績 效,提昇醫療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前項所稱院外,係指本院(所)以外之各醫學中心、財團法人醫院、市立醫療院所(限 實施醫師費獎勵金之機構)、區域醫院、地區醫院及基層醫療診所等。
  • 二、本要點所稱半開放醫療業務,係指市立醫療院所將院(所)內軟硬體設施與資源,提供 合約醫師從事門診、住院、手術、接生、檢查、檢驗、麻醉、治療處置及其他醫療業務 ,並依雙方約定之基準支付報酬。
  • 三、市立醫療院所開放之診療科別,以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惟又因應醫院發展需 要或醫療整體需求,得配合合約醫師新增診療科別,該新增診療科別合約醫師可使用之 儀器設備或配合診療作業之醫事人力,以現有者為原則。 前項預定開放之診療科別,應由市立醫療院所每年定期公告。
  • 四、合約醫師需具備下列資格: (一)國內外醫學院校畢業。 (二)領有中華民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證書及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職業 執照。 (三)具有市立醫院開放科別之專科醫師證書。但執行特殊醫療業務者,應另具有該醫 療業務行使權之證明文件。
  • 五、申請擔任合約醫師應備妥下列資料: (一)申請書。 (二)學歷證件正本及影本。 (三)醫師證書、執業證照及專科醫師證書正本及影本(特殊醫療業務行使權之證明文 件正本及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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