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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10-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6 年 09 月 27 日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特字第09637618500號函修正發布第6、8點條文
  • 六、各校辦理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工作及鑑定程序如下: (一)各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計畫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三週內上網公布,並 加強宣導。 (二)就學生學習表現成績優異之科目及學生意願,由班級導師、任課教師或家長向學 校推薦,第一學期於九月二十五日前或第二學期於三月一日前向各校提出縮短修 業年限之申請。 (三)各校組成評量小組召開評量會議,審議資賦優異學生申請縮短修業年限案,並辦 理評量作業;若縮短修業年限涵蓋不同教育階段者,應邀集學區內或鄰近學區之 高一層級以上教育階段的學校代表為評量小組成員。 (四)申請全部學科跳級者,應檢附鑑定資料及學習輔導計畫,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 一月三十一日、四月十五日或七月十五日之前函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 本局),提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審議 ;縮短修業年限涵蓋不同教育階段者,至遲應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提出(如:高 中當學年度欲參加學科能力測驗以升學大專院校者,其送局申請期限為十月三十 一日;國中當學年度欲參加第一次基本學力測驗以升學高級中等學校者,其送局 申請期限為一月三十一日;而國小當學年度欲配合學區分發作業升學國民中學者 ,其送局申請期限為四月十五日)。 (五)申請逐科(學習領域)加速、逐科(學習領域)跳級或各科(學習領域)同時加 速者,如修畢該教育階段相關課程而欲提早畢業,則比照前項全部學科跳級辦理 報局審議相關事宜。 (六)藝術才能(音樂、美術、舞蹈)資優班學生申請全部學科跳級至原教育階段高一 年級以上藝術才能資優班就讀者,其評量科目除一般學科外,尚須包含與設班類 別相關之藝術專業科目評量。 (七)本局應於每年十一月、二月、四月及七月,邀集相關人員與學者專家召開鑑輔會 ,審議各校彙送之鑑定資料。 (八)各校辦理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工作及鑑定程序流程如附圖。
  • 八、各校資賦優異學生經鑑定結果合於縮短修業年限之評量標準,應由學校協調家長或監護 人及任課教師共同擬訂「縮短修業年限個別化學習輔導計畫」。其內容應包含:學生基 本資料、評量記錄、計畫目標、實施方式、彈性課表、加深加廣項目之評量標準與作法 、輔導人員或教師、追蹤輔導紀錄、檢討及建議事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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