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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10-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0 年 09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0)北市教特字第10043118400號函修正發布第1、6、9點條文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 修業年限事宜,特依特殊教育法第十二條、三十九條及教育部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 齡縮短修業年限及升學辦法第四條第三項訂定本要點。
  • 六、各校辦理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工作及鑑定程序如下: (一)各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計畫應於每學期開學後 3週內上網公布,並 加強宣導。 (二)就學生學習表現成績優異之科目及學生意願,由班級導師、任課教師或家長向學 校推薦,第一學期於 9月25日前或第二學期於 3月 1日前向各校提出縮短修業年 限之申請。 (三)各校組成評量小組召開評量會議,審議資賦優異學生申請縮短修業年限案,並辦 理評量作業;若縮短修業年限涵蓋不同教育階段者,應邀集學區內或鄰近學區之 高一層級以上教育階段的學校代表為評量小組成員。 (四)申請免修、逐科加速、逐科跳級、各科同時加速、提早選修高一年級以上課程或 提早選修高一層級以上教育階段課程者,應檢附鑑定資料及學習輔導計畫,於每 年10月15日、 3月15日之前函報本局,提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以下簡稱鑑輔會)審議。 (五)申請全部學科跳級者,應檢附鑑定資料及學習輔導計畫,於每年10月31日、 1月 31日、 4月15日或 7月15日之前函報本局,提鑑輔會審議;縮短修業年限涵蓋不 同教育階段者,至遲應於每年 4月15日前提出(如:高中當學年度欲參加學科能 力測驗以升學大專院校者,其送局申請期限為10月31日;國中當學年度欲參加第 一次基本學力測驗以升學高級中等學校者,其送局申請期限為 1月31日;而國小 當學年度欲配合學區分發作業升學國民中學者,其送局申請期限為 4月15日)。 (六)申請逐科(學習領域)加速、逐科(學習領域)跳級或各科(學習領域)同時加 速者,如修畢該教育階段相關課程而欲提早畢業,則比照前項全部學科跳級辦理 報局審議相關事宜。 (七)藝術才能(音樂、美術、舞蹈)資優班學生申請全部學科跳級至原教育階段高一 年級以上藝術才能資優班就讀者,其評量科目除一般學科外,尚須包含與設班類 別相關之藝術專業科目評量。 (八)本局應於每年11月、 2月、 4月及 7月,邀集相關人員與學者專家召開鑑輔會, 審議各校彙送之鑑定資料。 (九)各校辦理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工作及鑑定程序流程如附圖。
  • 九、資賦優異學生申請縮短修業年限之個別學習輔導若需額外經費,以家長自付為原則;符 合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之身心障礙及社經文化不利之資賦優異學生,得專案報本 局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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