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以下簡 稱資優)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事宜,特依特殊教育法第十二條第二項、三十九條及教育部 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第五條訂定本要點。
- 二、各校應依本要點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訂定校內資優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計畫, 以辦理資優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事宜。
- 三、本要點以就讀臺北市所屬各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資優學生為對象。
- 四、各教育階段之適用科目為語文、數學、社會、自然學習領域之相關學科,高職為一般科 目及各職群之專業與實習科目。
- 五、各校辦理資優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之方式如下: (一)學科成就測驗通過後免修該學科(學習領域)課程(以下簡稱免修課程)。 (二)部分學科(學習領域)加速(以下簡稱部分學科加速)。 (三)全部學科(學習領域)同時加速(以下簡稱全部學科同時加速)。 (四)部分學科(學習領域)跳級(以下簡稱部分學科跳級)。 (五)全部學科(學習領域)跳級(以下簡稱全部學科跳級)。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方式,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並報本局備查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方式,經報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 輔會)審議通過及本局核定後實施。
- 六、各校辦理資優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工作及鑑定程序如下: (一)各校資優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計畫應於每學期開學後 2週內上網公布,並加強 宣導。 (二)就學生學習表現成績優異之科目及學生意願,由班級導師、任課教師或家長向學 校推薦,第一學期於 9月15日前或第二學期於 3月 1日前向各校提出縮短修業年 限之申請。 (三)各校組成評量小組召開評量會議,審議資優學生申請縮短修業年限案,並辦理評 量作業;若縮短修業年限涵蓋不同教育階段者,應邀集學區內或鄰近學區之高一 層級以上教育階段的學校代表為評量小組成員。 (四)申請免修課程、部分學科加速、全部學科同時加速者,應檢附鑑定資料及學習輔 導計畫,於每年 9月30日、 3月15日之前函報本局備查。 (五)申請部分學科跳級者,應檢附鑑定資料及學習輔導計畫,於每年 9月30日、 3月 15日之前函報本局,提鑑輔會審議通過及本局核定後實施。 (六)申請全部學科跳級者,應檢附鑑定資料及學習輔導計畫,於每年10月31日、 1月 31日、 4月15日或 7月15日之前函報本局,提鑑輔會審議通過及本局核定後實施 ;縮短修業年限涵蓋不同教育階段者,至遲應於每年 4月15日前提出(如:高中 當學年度欲參加學科能力測驗以升學大專院校者,其送局申請期限為10月31日; 國中當學年度欲參加基本學力測驗以升學高級中等學校者,其送局申請期限為 1 月31日;而國小當學年度欲配合學區分發作業升學國民中學者,其送局申請期限 為 4月15日)。 (七)申請部分學科加速、全部學科同時加速、部分學科跳級者,如修畢該教育階段相 關課程而欲提早畢業,則比照前項全部學科跳級辦理報局審議相關事宜。 (八)藝術才能(音樂、美術、舞蹈)資優班學生申請全部學科跳級至原教育階段高一 年級以上藝術才能資優班就讀者,其評量科目除一般學科外,尚須包含與設班類 別相關之藝術專業科目評量。 (九)本局應於每年10月、11月、 2月、 4月及 7月,邀集相關人員與學者專家召開鑑 輔會,審議各校彙送之鑑定資料。 (十)各校辦理資優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工作及鑑定程序流程如附圖。
- 七、各校辦理資優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之評量,應符合教育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 標準」第十四條至十九條之規定,其鑑定評量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以為鑑輔會審議之 依據: (一)教師之觀察紀錄:含學生特殊學習表現、學科(學習領域)或學藝競賽成績及其 教師觀察評語與建議等具體事項。 (二)學生家長之觀察紀錄:含學生之家居生活情形、學習狀況、親子互動情形及其家 長管教態度等具體事項。 (三)學科(學習領域)成績紀錄:含學生之學科(學習領域)歷次學期成績及校內各 項評量成績。 (四)學科(學習領域)成就測驗紀錄:含學生接受由學校參酌現行課程標準(綱要) 之學習發展目標,自選或自編學科(學習領域)成就測驗之各項評量成績。 (五)社會適應行為之評量:含學生與同儕團體互動情形及其適應新情境之能力、壓力 調適能力、自我管理能力等事項。 (六)特殊表現紀錄:含學生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有關之競賽或展覽活動、學術研究機 構長期輔導或獨立研究成果之表現等事項。
- 八、各校資優學生經鑑定結果合於縮短修業年限之評量標準,應由學校協調家長或監護人及 任課教師共同擬訂「縮短修業年限個別化學習輔導計畫」。其內容應包含:學生基本資 料、評量記錄、計畫目標、實施方式、彈性課表、加深加廣項目之評量標準與作法、輔 導人員或教師、追蹤輔導紀錄、檢討及建議事項等。
- 九、資優學生申請縮短修業年限之個別學習輔導若需額外經費,以家長自付為原則;符合特 殊教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之身心障礙及社經文化不利之資優學生,得專案報本局申請補 助。
- 十、各校對於縮短修業年限之資優學生,採個案輔導方式處理,並加強與家長溝通。倘發現 學生適應困難,應通知家長並召開個案會議,研修輔導計畫,謀求補救。
- 十一、資優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個別化學習輔導計畫中,如涵蓋不同教育階段之課程銜接者, 得向本局專案申請協調與安排之。
- 十二、因縮短修業年限提早畢業之資優學生,其學籍、畢業資格及升學,比照應屆畢業生辦 理;其入學方式,依一般學生入學方式辦理。
- 十三、辦理資優學生縮短修業年限評量工作所需之經費,由各校相關經費項下支應,不得向 學生收費。
- 十四、各教育階段辦理資優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之實施方式,由本局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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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0-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08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1)北市教特字第101406376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4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