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各校辦理資優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工作及鑑定程序如下: (一)各校資優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計畫應於每學期開學後 2週內上網公布,並加強 宣導。 (二)就學生學習表現成績優異之科目及學生意願,由班級導師、任課教師或家長向學 校推薦,第一學期於 9月15日前或第二學期於 3月 1日前向各校提出縮短修業年 限之申請。 (三)各校組成評量小組召開評量會議,審議資優學生申請縮短修業年限案,並辦理評 量作業;若縮短修業年限涵蓋不同教育階段者,應邀集學區內或鄰近學區之高一 層級以上教育階段的學校代表為評量小組成員。 (四)申請免修課程、部分學科加速、全部學科同時加速者,應檢附鑑定資料及學習輔 導計畫,於每年 9月30日、 3月15日之前函報本局備查。 (五)申請部分學科跳級者,應檢附鑑定資料及學習輔導計畫,於每年 9月30日、 3月 15日之前函報本局,提鑑輔會審議通過及本局核定後實施。 (六)申請全部學科跳級者,應檢附鑑定資料及學習輔導計畫,於每年10月31日、 1月 31日、 4月15日或 7月15日之前函報本局,提鑑輔會審議通過及本局核定後實施 ;縮短修業年限涵蓋不同教育階段者,至遲應於每年 4月15日前提出(如:高中 當學年度欲參加學科能力測驗以升學大專院校者,其送局申請期限為10月31日; 國中當學年度欲參加基本學力測驗以升學高級中等學校者,其送局申請期限為 1 月31日;而國小當學年度欲配合學區分發作業升學國民中學者,其送局申請期限 為 4月15日)。 (七)申請部分學科加速、全部學科同時加速、部分學科跳級者,如修畢該教育階段相 關課程而欲提早畢業,則比照前項全部學科跳級辦理報局審議相關事宜。 (八)藝術才能(音樂、美術、舞蹈)資優班學生申請全部學科跳級至原教育階段高一 年級以上藝術才能資優班就讀者,其評量科目除一般學科外,尚須包含與設班類 別相關之藝術專業科目評量。 (九)本局應於每年10月、11月、 2月、 4月及 7月,邀集相關人員與學者專家召開鑑 輔會,審議各校彙送之鑑定資料。 (十)各校辦理資優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工作及鑑定程序流程如附圖。
- 七、各校辦理資優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之評量,應符合教育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 辦法」第十五條至二十條之規定,其鑑定評量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以為鑑輔會審議之 依據: (一)教師之觀察紀錄:含學生特殊學習表現、學科(學習領域)或學藝競賽成績及其 教師觀察評語與建議等具體事項。 (二)學生家長之觀察紀錄:含學生之家居生活情形、學習狀況、親子互動情形及其家 長管教態度等具體事項。 (三)學科(學習領域)成績紀錄:含學生之學科(學習領域)歷次學期成績及校內各 項評量成績。 (四)學科(學習領域)成就測驗紀錄:含學生接受由學校參酌現行課程標準(綱要) 之學習發展目標,自選或自編學科(學習領域)成就測驗之各項評量成績。 (五)社會適應行為之評量:含學生與同儕團體互動情形及其適應新情境之能力、壓力 調適能力、自我管理能力等事項。 (六)特殊表現紀錄:含學生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有關之競賽或展覽活動、學術研究機 構長期輔導或獨立研究成果之表現等事項。
- 八、各校資優學生經鑑定結果合於縮短修業年限之評量標準,應由學校協調家長或監護人及 任課教師共同擬訂「縮短修業年限學習輔導計畫」。其內容應包含:學生基本資料、評 量記錄、計畫目標、實施方式、彈性課表、加深加廣項目之評量標準與作法、輔導人員 或教師、追蹤輔導紀錄、檢討及建議事項等。
- 九、資優學生申請縮短修業年限之學習輔導若需額外經費,以家長自付為原則;符合特殊教 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之身心障礙及社經文化不利之資優學生,得專案報本局申請補助。
- 十一、資優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學習輔導計畫中,如涵蓋不同教育階段之課程銜接者,得向本 局專案申請協調與安排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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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0-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2 年 07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2)北市教特字第10237567100號函修正發布第7~9、11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