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支給標準:技術人員在每人每月最高新臺幣三萬元範圍內,行政人員 則按技術人員標準二成內,各按其工作績效、實際工作情形評定等級 發給,其支給標準表如附表。
- 六、殯葬管理處員工因曠職(工)、請假、請延長病假、因案停職、留職 停薪或受行政(懲戒)處分者,其獎金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曠職(工)半日以內者,扣除一個月獎金百分之二十;曠職(工) 已達處分規定者,按其受行政處分標準依本項第五、六款規定扣除 獎金。 (二)請事假一日以上者,按日扣除獎金,請病假一日以上者,按日扣除 獎金百分之五十,請喪假、婚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檢 及陪產假、生理假、家庭照顧假、身心調適假、安胎事由所請之假 、捐贈骨髓或器官假、休假、補休假及其他依法放假者,獎金照常 發給。 (三)公假在七日以內者不扣,超過七日者自第八日起按實際請假日扣除 獎金。 (四)請延長病假、因案停職或留職停薪及依規定復(到)職,均按當月 實際在職日比例核發。 (五)受行政處分者,每申誡一次扣除一個月獎金百分之三十,每記過一 次扣除一個月獎金全部,記大過者,扣除三個月獎金全部。 (六)受公務員懲戒處分者,每申誡一次,扣除一個月獎金全部,記過以 上之處分者,扣除三個月獎金全部。 因收受任何餽贈而受前項第五、六款規定之處分者,均自事實發生日 起停發一年獎金,並均自事實發生日次月起執行;除懲戒處分外,功 過得相抵並自相抵日次月依比例規定恢復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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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7-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6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15年6月16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給字第1150124974號函修正第4點之附表及第6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