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違反緊急醫療救護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防治法、藥事法、藥師法、管制藥品管 理條例、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食品衛生管理法、健康食品管理法、菸害防治法事件及 護理人員法統一裁罰基準如下: (一)違反緊急醫療救護法統一裁罰基準表: (二)處理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統一裁罰基準表: (三)處理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統一裁罰基準表: (四)處理違反藥師法統一裁罰基準表: (五)處理違反藥事法統一裁罰基準表: (六)違反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統一裁罰基準表: (七)處理違反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統一裁罰基準表: (八)處理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統一裁罰基準表: (九)處理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統一裁罰基準表: (十)處理違反菸害防制法統一裁罰基準表: (十一)護理機構違規執業或未依規定執行業務統一裁罰基準表: (十二)本府衛生局處理違反醫師法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十三)本府衛生局處理違反醫療法案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2-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4 年 12 月 07 日
中華民國94年12月7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4)北市衛醫護字第09439258500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