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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11-203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0)北市教督字第10043647800號函修正第3、5點條文
  • 三、輔導員遴選以現任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合格教師、退休教育 人員或學者專家為對象,並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現任本市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合格教師,應具備教學年資三年以上且任教該領 域相關科目二年以上。 (二)本市退休教育人員應具備教學年資五年以上。 (三)學者專家之專長應與輔導領域相關。 凡符合以上資格者均得報名遴選或由本局推薦報名遴選。
  • 五、輔導員遴選類別及領域如下: (一)國中組輔導員: 語文(含本國語文、英語、鄉土語言)、健康與體育、社會、藝術與人文、數學 、自然與生活科技、綜合活動、特殊教育、及教學資源。 (二)國小組輔導員: 語文(含本國語文、英語、鄉土語言)、健康與體育、社會、藝術與人文、數學 、自然與生活科技、綜合活動、特殊教育、及教學資源。 (三)幼兒教育組輔導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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