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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11-203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05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7)北市教綜字第10734228500號函修正第5點條文;並自107年8月1日起生效
  • 五、輔導員遴選類別如下: (一)國中輔導員:語文(含本國語文、英語、本土語)、數學、社會、自然科學、科 技、藝術、健康與體育、綜合活動、性別平等教育、人權教育、環境教育、特殊 教育及圖書館教育。 (二)學前及國小輔導員:語文(含本國語文、英語、本土語)、數學、社會、生活課 程、自然科學、藝術、健康與體育、綜合活動、性別平等教育、人權教育、環境 教育、資訊教育、特殊教育、圖書館教育、書法教育及幼兒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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