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貳、網路申請使用與權責 一、本府市政資訊骨幹網路由資訊處統一規劃建置管理,本府各機關因業務需要連結本 府市政資訊骨幹網路者,應向資訊處書面(函)申請連線使用。 二、各機關不得未經申請自行申裝連外網路,若因業務需要自行申裝連外網路,需書面 (函)向本府資訊處提出說明,經同意後始得安裝。 三、各機關不得自行安裝無線網路設備,如因業務需要應向本府網路資訊處提出申請, 經同意後始得安裝。 四、各機關應由專責單位規劃及整合內部網路,並統一管理。
- 陸、實施與修訂 一、本使用規範奉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二、本使用規範視需要由資訊處每年檢討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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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5-2001
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網路使用規範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臺北市政府資訊處北市資設字第09630420400號函修正發布第2、5、6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