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服勤機關:指替代役役男協辦檔案勤務處所之管理機關。 (二)檔案勤務:指下列各項之勤務 : 1.協助辦理檔案編目建檔工作。 2.協助辦理檔案掃描工作。 3.協助辦理檔案檢調工作。 4.協助整理檔案資料。 5.協助辦理檔案清理、銷毀、移轉等工作。 6.協助辦理檔案分類、編目及目錄彙送工作。 7.協助辦理其他檔案、文書相關勤務。
- 五、各替代役役男當月評量結果低於 3.5點者,服勤機關應依替代役役男獎勵辦法第10及第 11條規定,予以適當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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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3-2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03 月 31 日
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臺北市政府府秘二字第09403015901號函修正發布第2、5點條文;並自94年4月1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