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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4-2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3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15年3月16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中字第1153047961號函修正第4、5點條文;並自115年7月1日生效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7.01

115年03月16日修正第4、5點條文,自115年07月01日生效。
  • 四、課後學習輔導課程規劃原則: (一)活動內容涵蓋八大學習領域,由各校依學生之實際需求妥為設計規 劃。 (二)活動內容得結合各領域課程小組,審慎規劃設計統整課程。 (三)教學應力求適性化、生活化、活潑化及多元化。 (四)不得提前教授新課程內容,以維護所有學生學習權益。 (五)學校提供閱讀場地供學生留校自習,應遵守不強迫參加、不收費、 不教學、不補習、不考試之原則。各校應留有學生家長、教職員在 場督導,負責安全、整潔及秩序之維護。
    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 五、課後學習輔導收費及支用原則: (一)各項輔導費用依每生每節課三十六元之標準,按實際上課節數收費 。 (二)依「臺北市中等學校輔導費支用注意事項」支用各項費用。 (三)經費之收支應依學校會計程序辦理。 (四)經政府核定有案之低收入戶學生或家境清寒學生得免繳或酌減活動 費用。
    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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