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人員兼任,承市長之命,綜理本小組各項業務;置副 召集人一人,由建設局提請市長自委員中遴派一人兼任,襄助處理相關業務;其餘委員 十七人至二十五人,其中十七人由本府觀光委員會、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法規委員會 、建設局、交通局、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處、衛生局、文化局、環境保護局、工務局 、水利工程處、衛生下水道工程處、公園路燈管理處、商業管理處、自來水事業處及北 投區公所等機關主任秘書以上人員兼任,兼任委員未能出席時,應指派業務主管代為出 席。其餘由市長遴聘學者專家及邀請經濟部水利署、交通部觀光局、內政部營建署陽明 山國家公園管理處等府外相關單位派代表擔任,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 遴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本小組得視業務需要設置工作分組。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1-2006
臺北市溫泉開發管理專案小組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9 月 26 日
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臺北市政府府人一字第09505127100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