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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1-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08 月 20 日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臺北市政府府人一字第09605484100號函修正發布第3、4、9、10點條文;並自96年9月11日起生效
  •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人員兼任,承市長之命,綜理本小組各項業務;置副 召集人一人,由產業發展局提請市長自委員中遴派一人兼任,襄助處理相關業務;其餘 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五人,其中十七人由本府觀光委員會、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法規委 員會、產業發展局、交通局、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處、衛生局、文化局、環境保護局 、工務局、水利工程處、衛生下水道工程處、公園路燈管理處、商業處、自來水事業處 及北投區公所等機關主任秘書以上人員兼任,兼任委員未能出席時,應指派業務主管代 為出席。其餘由市長遴聘學者專家及邀請經濟部水利署、交通部觀光局、內政部營建署 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等府外相關單位派代表擔任,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內出缺時,得 補行遴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本小組得視業務需要設置工作分組。
  •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幕僚業務;幕僚工作由產業發展局負 責,置幹事五至七人,由產業發展局、交通局、工務局、都市發展局、自來水事業處及 召集人指定相關機關派員兼任,協助推動相關業務,並由各相關單位指派辦理溫泉相關 業務之科(股)長級人員擔任專責聯絡人,配合幕僚作業。
  • 九、本小組委員及其他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十、本小組所需經費,由產業發展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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