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本市易積水地區,以減少因颱風、豪雨造成積水進入建 築物,致市民生命財產之損失,鼓勵本市市民於建築物出入口設置防水閘門(板),特 訂定本要點。
- 二、補助對象限於本市易積水地區之建築物,其地區範圍如附名冊。
- 三、設置防水閘門(板)高度應為九十公分以上補助費標準如下: (一)地下室車道出入口為單車道者:補助新臺幣四萬元。 (二)地下室車道出入口為雙車道以上者:補助新臺幣六萬元。 (三)一樓出入口寬度一公尺以下者:補助新臺幣七千元。 (四)一樓出入口寬度逾一公尺者: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 四、符合本要點規定得申請補助費者,於施工前,由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報備有案之住戶管理委員會或取得二分之一以上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書,檢具申請表格( 如附件一)向建築物所在區公所申請補助,其作業流程如附件二。
- 五、申請核准後應於二個月內檢附施工前後之照片,向建築物所在區公所申請查驗,逾期不 予補助。
- 六、區公所應於竣工查驗合格日起十五日內支付補助費。
- 七、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期限為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至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 八日止,必要時得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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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14-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4 年 01 月 04 日
中華民國94年1月4日臺北市政府(94)府工一字第09328706500號公告修正發布全文7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