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本小組置委員六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及發言人兼任,並指定副市 長一人擔任召集人,綜理小組事務;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發言人兼任,承召集人之命, 處理小組事務。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1-01-2005
臺北市政府因應重大市政新聞快速反應小組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12 月 01 日
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臺北市政府(98)府授人一字第09830959100號函修正第3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