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推動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秘書長擔任。置副召集人一人,由副秘書長擔任。置委員若 干人由本府教育局、文化局、社會局、民政局、環境保護局、都市發展局、工務局、法 規委員會、地政處、地政處土地開發總隊(以下簡稱土地開發總隊)、建築管理處、工 務局所屬水利工程處、新建工程處、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及北投區公所、士林區公所等 首長擔任。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地政處處長兼任。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1-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臺北市政府(98)府授人一字第09830970500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