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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1-2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3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管字第1143010953號函修正名稱及第1、2點條文;並自114年12月23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設置要點;新名稱:臺北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設置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兒童及 少年政策,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條規定,設立臺北市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 二、本會置委員三十二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市長指 派之副市長及副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社會局就下列有關人員依規 定程序報請市長聘(派)兼之: (一)教育局代表一人。 (二)交通局代表一人。 (三)社會局代表一人。 (四)勞動局代表一人。 (五)警察局代表一人。 (六)衛生局代表一人。 (七)文化局代表一人。 (八)觀光傳播局代表一人。 (九)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九人。 (十)學者專家六人。 (十一)兒童及少年代表六人。 前項本府各機關代表,應薦派主任秘書以上人員兼任。委員任期二年 ,期滿得依規定程序續聘(派)之;外聘委員續聘(派)以一任為限 ,續聘委員人數以不超過原聘委員人數二分之一為原則,且同一人僅 得續聘一任。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 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聘期中因故無法執行任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應經本會會 議決議後,報請市長予以解聘(派)。 本會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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