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3-03-3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01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臺北市政府(106)府財稅字第10630000500號令修正發布第2、10、15點條文;刪除第23點條文;原第21點條文遞移至第20點條文;並自106年7月1日起生效
  • 二、房屋現值之核計,以「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表」、「折舊率及耐用年數表」及「房屋街路 等級調整率評定表」為準據。「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表」之適用,依使用執照核發日或房 屋建造完成日認定。 前項使用執照核發日或房屋建造完成日於90年 7月 1日以後之高級住宅,自 106年 7月 起改按「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表( 103年 7月起適用)」核計房屋現值。 適用「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表( 103年 7月起適用)」核計房屋現值者,自 106年 7月 1 日至 112年 6月30日止採 6年標準單價折減之緩漲機制,並增列每 2年適用之單價表。
  • 十、第五點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房屋有下列設備者,按所適用之標準單價另予加價如 下: (一)中央系統型冷氣機:加價5%。 (二)電扶梯:每部加價2%(以裝設之樓層為限)。 (三)金屬或玻璃帷幕外牆:面積超過外牆面積 10%者,加價 10%,但地下室或地下層 部分不予加價。 (四)游泳池:依下列情形加價5% 1.室內游泳池:屬公共設施,依所有權登記方式按分攤游泳池所有權之各戶全戶 面積予以加價;如為設置游泳池之該戶單獨所有,僅就設置之該戶全戶面積予 以加價;如游泳池與其設置之該棟房屋為同一所有權人單獨所有者,該棟全棟 房屋予以加價。 2.屋頂游泳池:比照室內游泳池方式加價。 適用「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表( 103年 7月起適用)」核計房屋現值者,前項設備自 106 年 7月 1日起不再另予加價。
  • 十五、房屋為鋼筋混凝土以上構造等級,用途為住宅,經按戶認定房地總價在 8,000萬元( 含車位價)以上者,認定為高級住宅。 依前項認定為高級住宅者,其房屋構造標準單價按該棟房屋坐落地點之街路等級調整 率加成核計。但適用「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表( 103年 7月起適用)」者,以 120%加 價核計房屋現值。 第一項之價格,依市場行情定之;如查無市場行情者,得參考相同路段或臨近區域之 高級住宅市場行情。 第一項認定標準,已依第十四點規定加成課徵之房屋除外。
  • 二十、全戶住家用房屋因現值未達起徵點免徵房屋稅者,經調整後現值如超過起徵點仍繼續 免徵房屋稅。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