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一、總層數 6層樓以上未設有電梯者減價 20%。 5層樓以下房屋或屋頂增建樓房為違章建 築,且設有電梯者加價 20%。
- 十五、房屋為鋼筋混凝土以上構造等級,用途為住宅,經按戶認定房地總價在新臺幣(下同 ) 8,000萬元以上者,認定為高級住宅。 前項房地總價,每戶建物所有權登記總面積(不含停車位)80坪以下者,應計入 2個 停車位價格;超過80坪,在 160坪以下者,應計入 3個停車位價格;超過 160坪者, 應計入 4個停車位價格;每戶停車位數量未達上開規定者,全數計入;超過上開規定 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向稽徵機關申請擇定,超過部分,自申請日當期課稅年度起不予 計入。 依第一項認定為高級住宅者,其房屋構造標準單價按該棟房屋坐落地點之街路等級調 整率加成核計。但適用「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表( 103年 7月起適用)」者,以 120% 加價核計房屋現值。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價格,依市場行情定之;如查無市場行情者,得參考相同路段或臨 近區域之高級住宅市場行情。 已依第十四點規定加成課徵之房屋,不適用本點規定。
- 二十一、所有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 1戶且供自住使用、辦竣戶籍登記 ,並符合本市都市計畫規定可作住宅使用之房屋,於課徵房屋稅時,折減其房屋課 稅現值50%,最高折減額度以 750萬元為限。
- 二十二、符合本市都市計畫規定可作住宅使用之下列各款房屋,於適用原因及事實存在期間 內課徵房屋稅時,折減其房屋課稅現值50%,最高折減額度以 750萬元為限: (一)依住宅法第19條第 1項第 5款、第 6款及第 2項第 4款規定興辦之社會住宅 。 (二)符合住宅法第 3條所定資格之公益出租人所出租供住家使用之房屋,其每月 租金未超過該法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當年度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之簽約租金 上限者。 符合前項規定得予折減房屋課稅現值者,由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造冊送稽徵機關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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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3-3012
臺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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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臺北市政府(108)府財稅字第10860027851號令修正發布第11、15、21點條文;增訂第22點條文;並自109年7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