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防止私地樹木影響公共安全, 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私地樹木影響公共安全:指臺北市轄內,非座落於市有或本府所屬機關權管土地 之樹木,因斷枝、傾倒、枝葉過於低垂等,實際已發生有危及公用道路(不含建 築基地內私設道路及基地內通路)之交通、人行等安全之情形,而有立即排除之 必要者。 (二)公安危害排除:指本府受理通報單位之修剪人員僅就樹木影響公共安全之部分進 行修剪排除,不含全株修剪、樹形調整、造型修剪等。
- 三、私地樹木影響公共安全而有立即排除之必要者,私地之所有權人、使用人、管理人、社 區管理委員會或水土保持義務人應立即予以處理。如私地之所有權人、使用人、管理人 、社區管理委員會或水土保持義務人無法立即處理,本府受理通報單位得依行政執行法 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進行公安危害排除。 座落於市有或本府所屬機關權管土地之樹木(即公樹),有影響公共安全而有立即排除 之必要者,本府之權管單位依臺北市公私樹木影響公共安全之維護管理及修剪作業分工 表(以下簡稱分工表,如附表)定之。
- 四、私地樹木影響公共安全時,依分工表規定,以受理通報單位為受理通報窗口,受理人員 於接獲緊急處理通報時,應立即作成電話紀錄,其內容應包含受理時間、通報人姓名、 聯絡電話、事件詳細地址、事件狀況敘述,並由受理通報單位評估後處理。
- 五、由本府受理通報單位進行公安危害排除時,應會同私地之所有權人、使用人、管理人、 社區管理委員會或水土保持義務人現勘後逕行公安危害排除,並應作成紀錄備查。如無 法與所有權人、使用人、管理人、社區管理委員會或水土保持義務人取得連繫時,則會 同里長現勘後逕行公安危害排除,並應作成紀錄備查。 本府受理通報單位對於進行公安危害排除前、後,私地樹木對他人所致之損害,不負損 害賠償責任。
- 六、本市受保護樹木影響公共安全時,依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
- 七、私地之所有權人、使用人、管理人、社區管理委員會或水土保持義務人,平時應負責私 地樹木之預防性修剪、病蟲害防治及風險管理等管理維護工作,以維公共安全,本府工 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得提供技術諮詢服務。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8-3019
臺北市私地樹木影響公共安全修剪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9 年 12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臺北市政府(109)府工公字第109307392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7點;並自109年12月2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