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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1-202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7 月 31 日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臺北市政府(95)府人一字第09530572800號函修正第3、4、7點條文;並自95年8月1日起生效
  •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1人,由市長指定本府副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1人,由市長指定秘書長 兼任,均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29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本府代表9人,除本府工務副秘書長外,由下列機關主任秘書以上人員派兼之: 1.本府工務局 2.本府都市發展局 3.本府建設局 4.本府消防局 5.本府地政處 6.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7.本府法規委員會 8.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 (二)府外機關代表5人,由下列機關各派1人兼任: 1.經濟部水利署 2.內政部營建署 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4.臺北縣政府 5.基隆市政府 (三)各相關領域專家學者15人,分別為水文及豪雨預警專家 3人、水土保持及坡地防 災專家 3人、防洪及排水專家 3人、治水防災資訊專家 3人及都市計畫、土木、 建築各 1人,由主任委員報請市長聘任,任期 3年,期滿得續聘之。
  •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 1人,由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副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本 會有關事務;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府相關機關及工務局水利工程處人員兼任,襄助 執行秘書處理本會行政事務。
  •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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