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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1-202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一字第09630876200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
  •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指定本府副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指定秘書 長兼任,均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二十九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本府代表九人,除本府工務副秘書長外,由下列機關主任秘書以上人員派兼之: 1.本府工務局 2.本府都市發展局 3.本府產業發展局 4.本府消防局 5.本府地政處 6.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7.本府法規委員會 8.本府工務局水利處 (二)府外機關代表五人,由下列機關各派一人兼任: 1.經濟部水利署 2.內政部營建署 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4.臺北縣政府 5.基隆市政府 (三)各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十五人,分別為水文及豪雨預警專家三人、水土保持及坡地 防災專家三人、防洪及排水專家三人、治水防災資訊專家三人、都市計畫、土木 、建築專家三人,由主任委員報請市長聘任,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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