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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6-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5 年 07 月 20 日
中華民國95年7月20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5)北市衛疾字第09534709400號函修正發布第9點條文
  • 九、臺北市溫泉浴池水質應符合下列基準: (一)大腸桿菌(Escherichia coli):每 100公撮(ml)池水之含量,應低於1CFU( 或1.1MPN)。 (二)總菌落數(Total Bacterial Count):池水在35±1℃環境下培養48±3 小時後 ,其每1公撮(ml)含量,應低於500CF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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