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處理違反兩性工作平等法事件,參酌行政罰法之法理予以 有效之裁處,建立執法之公平性,減少爭議及訴願之行政成本,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 基準。
- 二、行政罰法規定有關裁罰得免或增減參考表:
項 次 減免或 增減 內 容 條 文 備 註 1 不 予 處 罰 部 分 1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 者,不予處罰。 第 7條 第 1項 2 2 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第 9條 第 1項 3 3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 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 力者,不予處罰。 第 9條 第 3項 4 4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 人權利之行為,不予處罰。 第12條 本文 5 5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 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 予處罰。 第13條 本文 6 得 免 部 分 1 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 其情節,得免除其處罰。 第 8條 ◎本府勞工局主管法規中未有法定最高額 3,000 元以下罰鍰處罰之規定,故不得援引 第19條規定,遽予免罰。 第19條 7 2 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其處罰。 第12條 但書 8 3 避難行為過當者,得免除其處罰。 第13條 但書 9 得 減 輕 部 分 1 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 其情節,得減輕其處罰。 第 8條 裁處之罰鍰不 得逾法定罰鍰 最高額之三分 之一,亦不得 低於法定罰鍰 最低額之三分 之一。 10 2 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其處罰。 第12條 但書 11 3 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其處罰。 第13條 但書 12 4 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第 9條 第 2項 裁處之罰鍰不 得逾法定罰鍰 最高額之二分 之一,亦不得 低於法定罰鍰 最低額之二分 13 5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 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 輕處罰。 第 9條 第 4項 14 得 增 加 部 分 1 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 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 高額之限制。 第18條 第 2項 仍應在法定最 高額之裁處範 圍內 15 2 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 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 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 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 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 不得逾新臺幣(以下同) 100萬元。但其所 得之利益逾 100萬元者,得於其所得利益之 範圍內裁處之。 第15條 第 1項 、第 3 項 16 3 私法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因執行 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 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私法人之 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如對該行政法上 義務之違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盡其防 止義務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 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不得逾 100萬 元。但其所得之利益逾 100萬元者,得於其 所得利益之範圍內裁處之。 第15條 第 2項 、第 3 項 17 4 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或法人 以外之其他私法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 ,準用之。 第16條 18 5 為他人利益而實施行為,致使他人違反行政 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因其行為受 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其所受財 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酌予追繳。 第20條 第 1項 19 6 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他人因 該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 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酌予追繳。 第20條 第 2項 - 三、本府處理違反兩性工作平等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項 次 違 反 事 件 法條依據 (兩性工 作平等法 ) 法定罰鍰 額度(新 臺幣:元 ) 統一裁罰基準 (新臺幣:元) 1 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 之招募、甄試、進用、 分發、配置、考績或陞 遷等,因性別而有差別 待遇者。 第 7條、 第38條 處 1萬元 以上10萬 元以下罰 鍰 一、一般裁罰原則 (一)非申訴案件〈如違規廣 告〉,得限期改善。經 通知限期改善而不 如期改善。 1.第1次:1萬元。 2.第2次:5萬元。 3.第3次以上(含第3次 ):10萬元。 (二)申訴案件 1.第1次:5萬元。 2.第2次以上(含第2次 ):10萬元。 二、另應考量本裁罰基準第二 點有關行政罰法得免或增 減參考表。 2 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 供教育、訓練或其他類 似活動,因性別而有差 別待遇者。 第 8條、 第38條 處 1萬元 以上10萬 元以下罰 鍰 一、一般裁罰原則 1.第1次:1萬元。 2.第2次:5萬元。 3.第3次以上(含第3次) :10萬元。 二、另應考量本裁罰基準第二 點有關行政罰法得免或增 減參考表。 3 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 供各項福利措施,因性 別而有差別待遇者。 第 9條、 第38條 處 1萬元 以上10萬 元以下罰 鍰 一、一般裁罰原則 1.第1次:1萬元。 2.第2次:5萬元。 3.第3次以上(含第3次) :10萬元。 二、另應考量本裁罰基準第二 點有關行政罰法得免或增 減參考表。 4 雇主對受僱者薪資之給 付,因性別而有差別待 遇或以降低其他受僱者 薪資之方式,規避不得 因性別而有薪資差別待 遇之規定者。 第10條、 第38條 處 1萬元 以上10萬 元以下罰 鍰 一、一般裁罰原則 1.第1次:1萬元。 2.第2次:5萬元。 3.第3次以上(含第3次) :10萬元。 二、另應考量本裁罰基準第二 點有關行政罰法得免或增 減參考表。 5 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 資遣、離職及解僱,因 性別而有差別待遇者。 第11條第 1 項、第 38條 處 1萬元 以上10萬 元以下罰 鍰 一、一般裁罰原則 1.第1次:5萬元。 2.第2次以上(含第2次) :10萬元。 二、另應考量本裁罰基準第二 點有關行政罰法得免或增 減參考表。 6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 團體協約,規定或事先 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 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 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 薪;或以其為解僱之理 由者。 第11條第 2 項、第 38條 處 1萬元 以上10萬 元以下罰 鍰 一、一般裁罰原則 1.第1次:5萬元。 2.第2次以上(含第2次) :10萬元。 二、另應考量本裁罰基準第二 點有關行政罰法得免或增 減參考表。 7 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之 雇主,未訂定性騷擾防 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 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 揭示者。 第13條第 1 項後段 、第38條 處 1萬元 以上10萬 元以下罰 鍰 一、一般裁罰原則 1.第1次:1萬元 2.第2次:5萬元 3.第3次以上:10萬元 二、另應考量本裁罰基準第二 點有關行政罰法得免或增 減參考表。 8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 之情形時,未採取立即 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者。 第13條第 2 項、第 38條 處 1萬元 以上10萬 元以下罰 鍰 一、一般裁罰原則 〈一〉性騷擾案件 1.第1次:5萬元。 2.第2次以上(含第2次 ):10萬元。 〈二〉性侵害案件性侵害案: 10萬元。 二、另應考量本裁罰基準第二 點有關行政罰法得免或增 減參考表。 9 受僱者為第14條至第20 條之請求時,雇主視為 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 、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 處分者。 第21條、 第38條 處 1萬元 以上10萬 元以下罰 鍰 一、一般裁罰原則 1.第1次:5萬元。 2.第2次以上(含第2次) :10萬元。 二、另應考量本裁罰基準第二 點有關行政罰法得免或增 減參考表。 10 僱用受僱者 250人以上 之雇主,未設置托兒設 施措施或提供適當之托 兒措施。 第23條、 行政執行 法第28條 第 1項、 第30條第 1 項、第 31條第 1 項 處 5千元 以上30萬 元以下怠 金 一、一般裁罰原則 經輔導、獎勵、勸導、糾 正等方式督促其履行公法 上義務,並通知限期改 善〈如無正當理由〉而不 如期改善,處 5千元以上 30萬元以下怠金,並得連 續處罰。 二、另應考量本裁罰基準第二 點有關行政罰法得免或增 減參考表。 11 雇主因受僱者提出本法 之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 ,而予以解僱、調職或 其他不利之處分者。 第36條、 第38條 處 1萬元 以上10萬 元以下罰 鍰 一、一般裁罰原則 1.第1次:5萬元。 2.第2次以上(含第2次) :10萬元。 二、另應考量本裁罰基準第二 點有關行政罰法得免或增 減參考表。 - 四、依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裁處時,應審酌:(1)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 (2)所生影響及(3)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4) 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 力等因素,酌量加重或減輕。但應敘明加重或減輕之理由。
- 五、本基準自95年2月5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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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3-3006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兩性工作平等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5 年 02 月 03 日
中華民國95年2月3日臺北市政府(95)府勞二字第0953050700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5點;並自95年2月5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