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府兵役局(以下簡稱兵役局)與各區公所,有效辦 理臺北市服兵役役男家屬及遺屬特別補助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之特別補助 業務,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 八、兵役局與區公所之權責分工: (一)區公所: 1.初審: (1)每日應定時於網路上查詢申請案件,完成初步審查,同時以網路傳遞或電話 連繫方式回復申請人告知預約申辦時間。 (2)依本自治條例第七條之規定辦理審查,並將審查結果填註申請事由欄。 (3)依本自治條例第三條規定,對非本市役男,其家屬(配偶、直系血親)設籍 本市之申請案件,應完成各項事實查證。 (4)申請案件完成初審程序,經調查簽註意見後,檢附相關文件移送兵役局複核 。 2.通知: 受理申請後,應告知所需作業時間(約十八日),於補助款項匯入其帳戶後, 再主動告知申請人逕向當地郵局查詢或提領。 (二)兵役局: 1.複審: 收到區公所移送之申請案件後,應詳實審查,並於二日內(不含例假日)核復 。 2.經審查符合者: (1)繕造請款憑證委託郵局匯款(劃撥入戶),三日內辦理轉帳核銷。 (2)確認郵局匯款作業完成後,應通知區公所轉知申請人。 3.經審查不符合者: 應即通知申請人駁回之意旨及法令依據,並副知區公所。
- 九、本作業須知所需申請書格式,由兵役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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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0-04-3010
臺北市服兵役役男家屬及遺屬特別補助作業須知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02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臺北市政府(101)府兵管字第10130221200號函修正第1、8、9點;並自函頒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