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受理國家賠償請求之機關,不能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本局承辦 人員收到機關函復之處理意見,應注意其有無依臺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十 點規定辦理,再簽具審議意見(包括權限爭議或有無賠償責任之意見等待審事項),提 報國賠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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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7-03-2003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辦理國家賠償審議案件注意事項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04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臺北市政府法務局(107)北市法綜字第10760018671號函修正第4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