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編組: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設義警大隊,其編組 如下: (一)義警大隊下設若干區大隊、中隊、分隊、小隊: 1.以警察局各分局為單位編組區大隊、以各派出所為單位編組義警 中(獨立分、小)隊;各區大隊、中(獨立分、小)隊應分別冠 以分局、派出所單位名稱。 2.依任務需要設婦幼直屬義警大隊,其編組比照區大隊。 (二)人員配置: 1.大隊部: (1)置大隊長一人,由民防總隊遴選具有領導能力之熱心人士擔任 ,綜理大隊隊務。 (2)置副大隊長三至六人,由大隊長就其編組遴選具有領導能力之 熱心人士擔任,分別襄理大隊隊務。 (3)置執行副大隊長一人(由警察局保安科科長兼任),負責統籌 大隊隊務。 (4)置有給職大隊指導員一人,另置顧問二十人至四十人,協助指 導及推展大隊隊務。 (5)置大隊秘書五人(兼大隊秘書二人分別由警察局保安科保安股 長及會計室一人兼任,另有給職秘書三人由原專任督訓、人事 、總務組長轉任),辦理大隊隊務。 (6)置大隊幹事十九人(兼大隊幹事由警察局保安科業務承辦人兼 任,原大隊有給職幹事三人及十四個區大隊及一個直屬大隊有 給職幹事各一人轉任),協助辦理大隊、區大隊隊務。 (7)置有給職大隊書記二人,辦理大隊文書庶務。 2.義警區大隊: (1)置區大隊長一人,由大隊長就其編組遴選具有領導能力之熱心 人士擔任,綜理區大隊隊務。 (2)置副區大隊長二至四人,由區大隊長就其編組遴選具有領導能 力之熱心人士擔任,襄理區大隊隊務。 (3)置區大隊指導員五人至二十人,由區大隊長就其編組遴選適當 人員擔任,協助指導及推展區大隊隊務。(以整編核定人數為 準) (4)置區大隊幹事(由大隊配屬各區大隊專任幹事擔任計十五人) 、中隊長、副中隊長、中隊幹事、中隊書記各一人、分隊長、 副分隊長、小隊長、副小隊長若干人,由區大隊、中隊長就其 編組遴選適當人員擔任,分別綜理、襄理中隊務、辦理文書作 業;綜理、襄理分隊隊務。 (5)每小隊以八人至十二人編成,並以每一警勤區遴選一人至六人 為原則。若干小隊編組成一分隊,若干分隊編組成一中隊,若 干中隊編組成一區大隊。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0-03-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3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15年3月9日臺北市政府府授警保字第1153053368號函修正第3點條文;並自115年3月9日生效